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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来源:中国湛江2016-07-22 17:31:48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湛府〔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把去库存与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库存规模从2015年底的522.59万平方米减少到492.59万平方米以内,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新增商品房供应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3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住宅商品房13.5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16.5万平方米),其中2016年化解11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10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9万平方米。去库存具体任务见《2016-2018年湛江市去库存任务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管理,合理控制新增商品房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单家独户宅基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科学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别和县(市、区)差异,坚持一地一策,优化房地产开发规模,把握供地节奏,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非住宅商品房尤其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区域,要限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非特定商业街区的商业用地,在保证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序调整为居住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三旧”改造办)

(二)适当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在全市停止商品住房项目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对在建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商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业地产改造为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冬休来湛江”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湛江冬休避寒、滨海度假等旅游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引导房地产企业大力发展养老、旅游地产,打造小户型、精装修优质产品,满足市场多层次尤其是冬休客在湛江购房置业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及住房公积金政策,降低市民群众的购房税负。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精神,及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房地产交易环节价格调节基金。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牵头商洽省内其他城市和北方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为外地居民在湛购房创造条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和优化行业服务,鼓励开发商适当降价销售。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推进房地产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降低有关收费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在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预售审批、竣工验收、销售办证等环节上为企业排忧解难。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房管部门充分做好房地产数据统计和市场调研,每月底在网站发布全市房地产销售信息,引导房地产企业准确把握市场规律和市场走向,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对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项目,鼓励企业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实行薄利多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湛江银监分局)

(五)支持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要贯彻落实粤建房函〔2016〕456号文精神,大力支持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对全市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对接房地产企业组织团购活动,鼓励开发商根据购房面积给予优惠。各地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库存压力和财政情况,探索对进城购房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鼓励农村户籍人口缴纳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民安家贷”业务,优化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满足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贷款需求。保障农民群体在农村享有的权益,对本市农村户籍人口到市区、县城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在农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不变,并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每年举办两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针对性举办专题招聘会,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造条件和机遇。(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湛江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

(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住房保障安置与去库存通道。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安置对象,鼓励其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各实施主体要牵头搭建安置对象购房服务平台,结合房地产企业意愿与企业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明确团购价格优惠幅度,由被安置对象自主选择合适项目和户型。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库存和住房保障任务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调整保障房房源筹集方式,适当减少新建保障房,每年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用作政府公租房。(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快租赁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一方面,市房管局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东建鑫投融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充分发挥广东建鑫投融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综合优势,通过购买库存商品房培育发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另一方面,鼓励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通过整栋购买的方式,将库存商品房转为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青年教师、医护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差额由政府从财政预算及中央、省下达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转型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举办房地产推介展销会,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加强与北方城市和珠三角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对接与合作,为外地居民来湛旅游、投资、居住、养老搭建选房购房交流平台。针对北方居民来湛旅游的候鸟型特点,重点推销小户型的精装修海景房、园景房等,让业主享受拎包入住的一站式服务。对外地购房团到湛江购房的,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积极衔接,简化工作流程,并引导房地产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增强外地人士在湛江购房置业意愿。加强与珠三角地区湛江商会紧密合作,通过商会平台举办乡贤购房活动,对接优质房地产产品,为珠三角地区乡贤购房办证开辟绿色通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湛江银监分局、市经协办、市房协)

(九)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提高房地产项目附加值。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要求,促进区域资源合理配置,均衡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项目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积极推进城市道路建设,打通城市外围交通网络,完善新建房地产项目周边公交站点和道路建设,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去除商品房尾盘,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企业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将空置的商品房改售为租。对房地产企业已使用或租赁的库存商品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销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商品房,或预(现)售超过8年以上未销售的住宅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房地产企业自持物业。(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去库存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和常态工作紧抓不放,结合市下达的去库存任务和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房管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去库存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房地产项目施工报建环节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房协沟通,发挥房协作用。市城市规划局要结合各区域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要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出让。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抓紧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进农业户籍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市房管局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县(市、区)每季度末向市房管局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市房管局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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