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08-26 10:02:37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9日下发《佛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去库存”行动计划提出取消执行过时的限制性措施,加快消化商业物业库存,全面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释放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打通存量房与保障房通道,引导外来人员买房置业,优化房地产投资结构,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等举措。目标到2018年底,力争把佛山市商品房库存规模从2015年底的2066.16万平方米减少到1906.16万平方米以内。以下为全文:
佛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根据《佛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序推进、把去库存与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力争将我市商品房库存规模从2015年底的2066.16万平方米减少到1906.16万平方米以内。即在消化2016—2018年的新增商品房供应量基础上,力争再化解16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
(二)年度目标。
按省人民政府要求,2016—2018年的年度目标依次按3年总体目标的25%、35%、40%的比例确定,即在消化当年新增商品房供应量基础上,2016年再化解4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2017年再化解56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2018年再化解64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
(三)分类目标。
到2018年底,我市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的新增商品房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化解50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库存和110万平方米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
(四)分区目标。
根据各区商品房库存规模、结合去化周期、区域特点,统筹安排、科学分配指标。到2018年底,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新增商品房供应量基础上,禅城区需化解商品房库存(含商品住房、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下同)25万平方米,南海区需化解商品房库存60万平方米,顺德区需化解商品房库存50万平方米,高明区需化解商品房库存5万平方米,三水区需化解商品房库存20万平方米(目标任务分工详见附表1、2)。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取消执行过时的限制性措施。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政策;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享受本地居民购房资格。稳步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多举并施,加快消化商业物业库存。
1.控制土地出让速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对商业物业供应明显偏多的地区,或在建商业物业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减少商业用地供应量。对全市商业物业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严控商业用地特别是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土地供应,合理统筹全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开发。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重新调整全市商业物业布局和商品房供应结构。一是加快完成《佛山市商业网点规划(修编)(2015—2020年)》的编制及推行工作。二是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研究出台调整住房户型及商业配套部分的建筑面积比重的实施办法。三是各区可根据房地产供应和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及市场实际状况,研究出台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适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探索对商业地块土地证进行拆分,对土地性质进行部分调整的方案,引导商业地块土地性质调整。四是对创业项目实施办公场地扶持。对库存量较大的地区,政府设立创业扶持基金,收购或租赁部分库存商业项目,对办公场地实行租金支持,同时加大对创业项目的服务力度,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鼓励更多创新创业项目的发展。(市商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适度控制商业物业供给速度,鼓励开发商自持消化商业物业库存。一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力度,及时掌握各区商业物业库存量、销售进度,估算去化周期,并依此适度控制各区批准商业物业预售数量,调节商业物业的上市速度。二是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办公用房,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租赁自持物业开发商的商品房。政府培育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兴产业基地,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倾斜。对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0个月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研究制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措施,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规划局、市金融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4.研究出台购买商业物业的优惠政策。购买商业公寓用于自住的,水电气价格享受住宅同等政策。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商业公寓)的,入学享受积分优待政策。适度放宽购房者购买商业物业的放贷条件,研究达到预售条件即可放贷的措施。(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全面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
1.规范二手房中介经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房地产中介的诚信管理,在全市实行二手房交易网签工作,加大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打击违规操作和信息瞒报等行为,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市住建管理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简化流程、缩短二手房办证时间。缩减缩短测绘、申报税费、核税、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环节和时间,通过“一门式”服务衔接各个环节。做好二手房交易及办证的办事指南修订、公示和咨询答复工作。[市国土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交易成本。落实财税〔2016〕23号文要求,降低交易成本。(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大金融、公积金支持力度,释放刚性和改善性需求。
1.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房地产金融贷款政策,提高按揭贷款的审批效率。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首套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高明区和三水区可进一步加大对外地购房者的住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负责)
2.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效能。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降低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者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还清首次贷款后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每个职工能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按缴存年限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40万元、双方80万元、三方120万元。贯彻落实公积金省内异地互认,加强与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支持非本地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简化非本市户籍人员公积金购房贷款申请手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打通存量房与保障房通道。
各区要加快制定实施意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和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的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与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2个月的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筹集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引导被安置、保障的居民家庭选择购买或租住合适的商品房。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城区,可通过集中采购或租赁区位优越、价格适宜、配套完善的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打通保障性住房与存量房的通道,适当调整保障房的准入面积标准,购买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时适当放宽保障房的准入面积标准。(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引导外来人员买房置业。
1.鼓励引导农民工进城买房。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入。结合我市人才引入战略,对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探索货币补贴、团购团租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扶持,简化企业注册手续,出台创业人才租赁办公场地优惠政策。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高等人才租赁商业公寓出台人才安居货币补贴政策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大力发展跨界地产,优化房地产投资结构。
1.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新业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开发模式,由相对单一的居住型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积极发展跨界地产。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需求,发展分享型众创空间、SOHO(办公居住一体化)、LOFT(灵活布局开敞空间)、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等;针对日益扩大的养老需求,开发建设集居住、服务、商业、医疗护理、休憩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社区,商品房小区配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依托或营造独特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建设涵盖住宿、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文化体验、运动健身、旅游商贸、会议接待等功能复合型地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完善城市公共配套。加快完善城市的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设施,尤其是新城新区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卫等市政设施,要严格根据规划进行建设,争取同步投入使用,增强这些地区对购房居民的吸引力。(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引导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采取公租房货币化方式,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向的要求,将住房保障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全部人群。研究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予以一定财政资金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各地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所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市住建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鼓励各区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1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鼓励各区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社区居民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产业发展。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化项目开发报建手续,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鼓励各区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市住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佛山银监分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把去库存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设立专项资金,认真组织安排去库存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出台本区去库存的具体行动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道)及项目。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请各区将2016—2018年总体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至市住建管理局,由市住建管理局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去库存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他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在项目审批、户籍制度改革、教育、人才引进、城市公共配套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7日前将本季度推进落实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建管理局汇总。
(三)加强跟踪督办。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并于每季度末月27日前将本季度本区推进落实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建管理局,由市住建管理局汇总后上报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室。市府办公室督查和信息公开室将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核查、提请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附表:1.2016—2018年各区去库存分类任务表
2.2016—2018年各区去库存任务季度明细表
2016—2018年各区去库存分类任务表
商品住房去库存任务 (万平方米) |
非住宅商品房 去库存任务 (万平方米) |
合计 (万平方米) |
|
禅城区 | 5 | 20 | 25 |
南海区 | 18 | 42 | 60 |
顺德区 | 14 | 36 | 50 |
高明区 | 3 | 2 | 5 |
三水区 | 10 | 10 | 20 |
全市 | 50 | 110 | 160 |
2016—2018年各区去库存任务季度明细表
单位:万平方米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 季度 |
第四 季度 |
全年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 季度 |
第四 季度 |
全年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 季度 |
第四 季度 |
全年 | |
禅城区 | 0.625 | 1.25 | 1.875 | 2.5 | 6.25 | 1.75 | 1.75 | 2.625 | 2.625 | 8.75 | 2 | 2 | 3 | 3 | 10 |
南海区 | 1.5 | 3 | 4.5 | 6 | 15 | 4.2 | 4.2 | 6.3 | 6.3 | 21 | 4.8 | 4.8 | 7.2 | 7.2 | 24 |
顺德区 | 1.25 | 2.5 | 3.75 | 5 | 12.5 | 3.5 | 3.5 | 5.25 | 5.25 | 17.5 | 4 | 4 | 6 | 6 | 20 |
高明区 | 0.125 | 0.25 | 0.375 | 0.5 | 1.25 | 0.35 | 0.35 | 0.525 | 0.525 | 1.75 | 0.4 | 0.4 | 0.6 | 0.6 | 2 |
三水区 | 0.5 | 1 | 1.5 | 2 | 5 | 1.4 | 1.4 | 2.1 | 2.1 | 7 | 1.6 | 1.6 | 2.4 | 2.4 | 8 |
合计 | 4 | 8 | 12 | 16 | 40 | 11.2 | 11.2 | 16.8 | 16.8 | 56 | 12.8 | 12.8 | 19.2 | 19.2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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