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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肃《武威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 》

来源: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7-21 09:20:15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去房地产库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牵引,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2号),靠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消化商品房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和消费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力争控制在22个月以内。2017年底,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力争控制在20个月以内。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力争控制在19个月以内。2019年底,全市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力争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要分别达到90%、100%、90%、50%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县区棚改的信贷资金支持。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市建设局、市审计局、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一是降低首付比例。加强信贷支持,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在此基础上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二是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去库存的支持作用。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支持住房消费。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积极支持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制定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为农民工开设缴存公积金账户建立“绿色通道”。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只要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情况良好且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贷款,在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时,可用房产作抵押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县区政府可以对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农民工和农民给予政策支持。保障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各县区政府,市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武威市中心支行、武威银监分局负责)

(五)进一步扩大租赁补贴范围。将在城镇已实现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人口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与户籍人口家庭同等对待,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切实加大土地管控力度。立足市场需求,科学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大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力度,合理把控商品房用地供应闸门。库存总量消化周期过长的县区,暂缓或者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施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市场消费。鼓励房地产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开发养老地产、工业地产、物流地产、旅游地产等,积极发展跨界地产。(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创新消化商品房库存的方式。鼓励将楼房结构符合安全条件的存量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养老地产、“创客空间”、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实现消化商品房库存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多赢。(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九)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房产租赁作为重点行业来培育,盘活闲置住房,努力降低房屋空置率。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住房租赁业务,为城市流动人口尤其是外来创业、务工人员提供稳定居所。支持开发企业租售并举,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对外出租,鼓励投资兴办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鼓励与住房租赁经营企业长期战略合作。鼓励开发企业长期持有工业、物流、商业、商务地产和养老、旅游、体育等设施,向社会提供租赁和运营服务。(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提升商品住房的消费吸引力。本着均衡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着力完善城市住宅小区比较集中区域的城镇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时配套建设城市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通讯、电力等市政基础设施,提升住宅小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局,武威供电公司、各通讯企业,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一)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鼓励社会投资兴办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大中型开发企业自营物业企业,为购房业主提供优质延伸服务,强化自身品牌效应。运用局域网、物联网、手机客户端(APP)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物业服务效率。引导物业企业发展代购代办、老人陪护、家政服务等业务,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多元化。(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发展品牌型、规模化、跨区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强估价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加强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登记和信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售房、“黑中介”等行为,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经纪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创新经营方式,活跃商品房、二手房和房产租赁市场。(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市建设局要加大对县区去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督办力度,按季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定期督查考核,并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计划,于2016年4月24日前报市建设局。并于每季度末向市建设局报送去房地产库存的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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