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政府网2016-07-14 17:24:53
无锡市为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85号)等文件精神,现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6年度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88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2016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08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仍按每平方米2920元执行。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6年度无锡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调整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008元以下的无房家庭。
四、上述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无锡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办法》、《无锡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办法》、《无锡市中等偏下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及金融资产认定等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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