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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开封市关于调整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办法的通知》(附原意见全文)

来源:中国开封2016-07-29 09:14:59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有效化解我市房地产库存,使补贴政策更多惠及群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意见》(汴政【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购房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1.自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凡在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2015年9月30日(含)前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继续享受《意见》中规定的补贴政策。

2.自2016年8月1日(以购房发票为准)起,购买2015年9月30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2016年7月28日

(注:请购房者于2016年8月1日前及时办理购房发票等手续,避免购房补贴无法申请。)

附: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房消费暨农民进城购房工作的意见

汴政[2016]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

1.提高个人住房消费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市民之家设立房屋抵押、个人住房贷款办理窗口,公示审批条件和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的,开封市银监分局要依法进行处理。

2.落实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3.加大对农民进城购买自住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发符合农民收入和消费特点的贷款品种,在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加强创新,降低农民购房门槛,积极实行优惠利率。

 

二、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4.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要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纳入制度保障。积极探索为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建立归集账户,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支持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5.丰富贷款品种,确保职工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主动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足部分纳入财政支出。

三、实施购房货币补贴

6.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凡在市区(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市(或祥符区)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提高城镇化率,对开封籍农民(不含兰考县)在开封市区(不含祥符区)购买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在享受每平方米100元购房补贴的同时,所缴纳的契税由市财政按缴纳额的一半予以补贴。4月26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15〕117号)给予补贴。

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可根据各县实际,制定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政策或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强化创业就业保障

7.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五、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

8.农民进城在市或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六、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

9.农民进城购房后,凭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各县(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费用。

七、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

10.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市、县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

八、加强服务和监管,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1.市区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取得市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但市政府尚未批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对已经挂牌成交的商品住房项目,仍按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12.推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系统建设,推行2014版新建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2016年底前系统应建设完毕。

13.合理确定预售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设定为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14.简化办事程序。已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在规划用途、主体结构、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调整楼盘表,具体办理流程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制定。

九、积极盘活房地产项目

15.建立房地产企业偿债周转资金。由各区政府为主导,财政拨付专款,以国有资产公司为平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偿债周转资金,国有资产公司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封闭式运营。

16.鼓励优质企业兼并小企业,提升企业产品附加值,解决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销售不利等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助原积压房地产项目申请贷款停息或挂账;对兼并后市场前景好、确有开发价值的积压房地产项目,要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市财政对原积压房地产项目制定税费减免政策。

十、强化服务管理

17.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

18.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整治市区违建行为,城乡结合部、道路沿线,要杜绝违法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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