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阳县人民政府2017-10-27 10:57:45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平政发〔2017〕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规定和《平阳县2017年度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平政办〔2017〕108号)精神,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结合我县参保面、收缴率、社会保险待遇增长速度等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对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缴费比例为22%(单位14%,个人8%),最低月缴费额为620.4元(单位部分394.8元,个人部分225.6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447.2元,缴费比例为18%,最低月缴费额为620.5元。
以上人员的最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16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为14097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单位20%,个人8%),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单位8%、个人4%);尚未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系统参保的,暂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5400元,缴费比例暂按28%(单位25%,个人3%)征收,月缴费额为1512元(单位部分为1350元,个人部分为162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及社保经办要求,届时按规定予以清算。
(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申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由企业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报。如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工资限额时,按最低缴费工资限额申报缴纳,高于时按实际申报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6%,月缴费额为169.2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缴费比例为4%(单位3%,个人1%),月缴费额为112.8元(单位84.6元,个人28.2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9%,月缴费额为253.8元;个人缴费比例为2%,月缴费额56.4元。
大病医疗救助月缴费额在职人员每人9元,退休人员每人5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40元。
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8%,月缴费额为22.56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4699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8%,月缴费额为37.59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3.8%,最低月缴费额分别为5.64元、11.28元、19.74元、25.38元、31.02元、36.66元、45.12元、107.16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5400元,基准费率为0.2%,月缴费额为10.8元。
工伤行业费率浮动调整办法,按照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平人社〔2015〕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820元,2017年4月,缴费比例为1.5%(单位1%,个人0.5%),月缴费为42.3元(单位部分28.2元,个人部分14.1元);2017年5月起,缴费比例降为1%(单位0.5%,个人0.5%),月缴费额28.2元(单位部分14.1元,个人部分14.1元)。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批复》(平政发〔2016〕240号)文件,我县失业金发放标准按照我县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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