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06-29 15:38:34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建金【2015】302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符合“同户籍”的家庭成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情形的提取总额均不得超过该项费用合计(最高标准)。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
2、购买二手住房;
3、装修自住住房;
4、购买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停车位;
5、购房所交纳的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
上述3、4、5项提取办理时,必须同时提供期限内的购房材料和交费凭证。
二、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本市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金每三个月可提取一次。年提取额度最高为26000元,有效期为自租房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取材料需提供职工以及配偶本市或工作地当年《个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身份证、银行卡。
三、调整或取消部分提取材料
1、购房提取时,如果购房发票因开具时间较早等原因无法查询到购房人详细信息,则查询到出票人即可。
2、取消职工离职销户提取时签署的销户申请书。职工离职后6个月内在原单位再次开户的,需要将之前提取的金额退回我中心,在其他单位开户不受限制。
3、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时,取消签署同意书,如果子女为父母买房,取消提供子女的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4、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税收完税证明。
5、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非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职工不得提取的限制。
6、偿还异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个人征信报告。
7、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合同号或还款帐号与还款流水不关联时,若银行不予出具关联证明,需提供征信报告。
8、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贷款的,之前从未提取且已经还清贷款,如果提供不全还款流水,提取金额可以按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本金+还款流水中的还款利息核算,另需提供还清凭证。有效期为自还清之日起一年之内。
9、职工离婚以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明确划分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在已有贷款正常还款的情况下,不承担债务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可以提取。办理时需双方在中心签署相关协议。
10、针对相关部门不再为职工出具单身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
11、偿还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如果对方中心能够提供贷款证明和还款计划,并且能够接受直接划款的,可以按照还款计划金额核定提取额度,直接将提取金额转入对方中心;对方中心不接受直接划款的,需按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手续提供材料,提取额度按照不超过还款流水核定,资金直接划转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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