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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6-24 14:51:10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实施中,注意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棉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林场)。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根据实施结算进度分批次下达,全省统一调剂,结余资金下年可继续使用。按照申请录入顺序排队,先购先补,在我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原则上全部敞开补贴,实行普惠制。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2015-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300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

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省农机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发布《湖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发展和农户需求等实际,可对补贴额不高于1000元的补贴机具品目进行取舍(不允许对生产企业进行取舍),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各地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抄报农业部。

积极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适时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具体操作办法另发。

四、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台数,确有必要的由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3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和补贴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将注册信息表抄送经营门店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机主管部门。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向确定的经销商出具授权销售产品及其质量承诺书,并将授权经销商的信息文件和承诺书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并录入补贴信息系统。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自己确定的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公布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补贴操作程序

1、录入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机站或政务中心)、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补贴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或补贴机具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额在本方案规定限额内的,可直接打印《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总金额超过限额的,须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再打印《申请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申请补贴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3)交给购机者。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1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栏和承诺人栏签字盖章)、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流程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违规补贴风险提示,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在申请补贴对象所在村的村部或乡镇政府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补贴审批及申请结算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申请后15日内,由核查人员核实所购机具。核查人员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核查补贴机具铭牌上标明的参数是否达到省里补贴信息系统公布的一览表中参数要求)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含相关附表,见附件7)逐项签字确认,并将核查结果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0),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贴信息系统机具信息进行核对,对购机大户和重点监管机具要组织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信息系统作为核实依据。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受理补贴县市区辖区内接受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组织核查;申请补贴人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将机具送受理补贴县市区辖区内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购机大户是指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台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补贴对象。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50%以上的;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5、补贴审批发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补贴受理点上报的申请补贴人提供的资料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核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8)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0),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补贴的,转下月发放。

六、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信息进行备注说明),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账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12〕29号),市州、县市区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农机、财政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个人签字负责制度。各主体责任如下:

1、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及其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及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合规性、所出具发票和录入补贴信息系统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申请补贴人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购买行为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抽查、投诉调查和督办。

5、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6、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7、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的授权及其工作监管负责。

8、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审批员一般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补贴的人员担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和乡镇农机站的正式职工中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授权为主核查员。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农机站和县级农机局及其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可授权为核查员。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二)强化管理,规范操作

一是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管理,实行补贴机具质量追溯制和企业承诺制。农机主管部门在上牌上户、核机和审批环节,发现补贴产品铭牌及编码不规范、配置参数与目录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不予批准上牌上户和补贴。生产企业要向经销商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配置齐全、售后服务到位,并对经销商的经销商行为负相应的责任。经销商要(在供货表上)向购机者承诺,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流程实施补贴操作。补贴受理人员、核查员、系统操作员、审批员各司其职,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实名授权操作,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纠、可控。

三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申请补贴前,其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号牌和行驶证。

四是强化机具核实。大力推广补贴机具喷漆喷字、打钢印、拍摄核机现场人机合影等做法,切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

五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

六是加强补贴软件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

七是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机,缓解筹资压力。

(三)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各地要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补贴政策宣传,争取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村组和补贴对象,务求实效。要让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全面了解政策,让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受理补贴申请时,工作人员要对申请补贴人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发放宣传资料。要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补贴对象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违规预防措施。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完善和充实全省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将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到当地政府或农业(农机)等综合网站,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11)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以及全省统一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省农机主管部门将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强化监督,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

对农机购置补贴的监督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对购机大户(特别是省里扶持建设的1000家现代农机合作社)和重点监管机具要组织复核。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申请补贴人5%的比例,对申请补贴人的购机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

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加强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的网络监控。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省农机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强化能力,提高水平

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配强配足工作班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情况交流,省农机主管部门拟分批对市州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市州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确保补贴资金更安全、管理干部更廉洁、补贴操作更规范的前提下,大胆创新,优质服务,便民利民,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作用,使购机者有更多的产品选择权和谈价权;鼓励和支持农机部门在大型农机专业市场、购机集中地或政务大厅开设购置补贴办理专柜、牌证办理专柜、银行贷款专柜、保险专柜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八、报送实施方案与总结材料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全年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机主管部门、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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