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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省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2017-09-19 13:42:23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机产发〔2017〕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订了《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

附件、湖南省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7年(第二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和条件

(一)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品目范围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化肥同步深施机、大型工厂化育秧设备,面向全国企业自愿申报。

(二)机具申请新产品试点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2、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专利文件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3、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型证明文件或安全性检查合格证明;

4、产品标准的先进性评价情况:企业产品标准已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或具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先进性评价报告或提供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标准先进性材料;

5、2017年9月30日前在我省2个县市区现场演示,获得所在市州、县市区农机部门的认可与推荐。在我省有销售补贴记录的产品,可不进行现场演示评价。

二、补贴标准

(一)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批处理时间≤24h,批处理量≥2t的制肥机,补贴50000元/台(套)。

(二)施肥机。行数≥6行的化肥同步深施机,补贴9000元/台。

(三)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500盘-3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27000元/台(套);批次育秧盘数量在3000盘以上的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80000元/台(套)。

三、补贴对象

大型工厂化育秧设备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仅面向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其他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

四、实施时间和补贴额度控制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化肥同步深施机、大型工厂化育秧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按照通过审核的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对象,审批结算补贴资金。全省补贴资金总额2000万元,用完为止。

五、补贴申办流程

(一)产品申报审批

按照产品现场演示、企业自主申报、省级研究审定的程序进行产品申报审批。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申报审批具体程序和要求见申报指南,申报指南载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下载中心。在第一期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中归档的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产品和在省级先进适用产品购置补贴中归档的化肥同步深施机、大型工厂化育秧设备产品,直接纳入本期试点产品范围。

(二)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以下简称“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打印《申请表》。个人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限额1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补贴机具限额3台。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申请人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5日内带所购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审核资料,受理补贴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3、机具核实。各县市区农机局要在申请人购机1个月后对补贴机具实地逐台复核,确认机具购买真实、符合条件、投入使用,方可结算。

凡已获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新产品试点机具,不再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

其他程序和要求参照《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湖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1、获得农机新产品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且其性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指定标准,售后服务等符合相关规定。

3、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试点产品的资格因生产或经销企业违法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4、加强全程监督管理,将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列入市州、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及时掌握新产品补贴资金使用、补贴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时调控。

试点结束后,本实施方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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