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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黑龙江省农委农机局2016-06-08 10:27:15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及农业部2016年购机补贴政策“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公开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资金额度、工作程序、补贴对象等,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二)坚持先购后补的原则。购机者必须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经摇号确定为补贴对象后方可享受补贴。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补贴资金的使用上,向农机化作业薄弱环节的机具倾斜。 

二、实施范围及重点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是全省各县(市、区)及森工林业系统。补贴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加快提升玉米、水稻收获等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重点解决玉米秸秆综合利用问题,对搂草机、抓草机、压捆机、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带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翻转犁、圆盘耙、免耕播种机、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和能够直接完成秸秆打包的联合收割一体机实行“敞开补贴”,即购置上述12个品目和类型机具的购机者,可全部享受补贴政策。 

平原旱田区补贴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联合收获机等;水稻主产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等;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和联合收获机等。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 

(一)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等6大类11个小类24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鼓励各市县在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补贴品目。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最高限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限额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黑龙江省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发布)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可申请补贴。购机者要在咨询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后购置机具,避免发生购置机具不在补贴范围内的情况。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及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县为单位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已带地加入农机合作社的购机者,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申报补贴数量。以户为单位申报,每户只能申报1台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购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一)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范围等。 

(二)制定市、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各地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省下发的《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后,编制本地《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本地补贴重点、资金安排意见、购机方式、时间及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等。市级要科学合理分配补贴资金,资金分配原则上以播种面积为主,综合考虑所辖各县现有农机合作社数量、规范社数量和上年度县(市、区)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各市(地)对县(市、区)分配补贴资金时,是否明确划分项目由各市(地)结合实际自定。各县(市、区)的资金使用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后实施。为不影响补贴摇号工作,在县级资金使用方案中需明确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及报废更新补贴购置机具报名时限。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得到批复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年度“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政策及本县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采取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的方式等信息及时向购机者公布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受理补贴申报。乡镇负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工作。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要在本村开具确认购机者身份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报名(农民合作社凭法人代表证和营业执照报名;监狱系统、森工系统职工由监狱管理部门和森工管理部门组织报名),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2-1),并在政策告知书上签字(附件2-2),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表进行归档备案。 

(五)机具购置。购机者在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购机,购机时与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满意后交款提货。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据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27号公告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机动车,必须开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 

(六)购机报名审核。购机者提货后,按规定时间凭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机具实物到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登记,拍摄人机合影,拖拉机、联合收等需要上牌照的机具必须提交落牌照手续。购机者登记时要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后行文报县级农机部门。 

(七)确定补贴对象。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本县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补贴重点和补贴资金额度,按实际购机者所用补贴指标确定补贴对象,如申报补贴指标不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资金规模,可直接确定补贴对象;如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规模,要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摇号工作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开展,并邀请人大、政协、公安、工商、公证等相关部门和购机者代表现场监督,摇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在当地电视台播放。确定的补贴对象要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组织获得补贴的购机者填报购机补贴农机具登记信息表(附件3)。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补贴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汇总结算信息后,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到购机者银行卡中,并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将有效补贴数据确认为“已结算”状态。 

(九)验收与总结。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应对补贴政策落实负主体责任。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责任。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政策的重大事宜,监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加强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民政策,又是促进产业发展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一切可行办法,广泛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购机者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复购机者提出的问题。要协调督促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购机者诉求,安排专门机构受理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切实保护好购机者的权益。 

省农委农机局购机补贴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电话:0451-82659439;机具质量投诉电话:0451-82657904。 

转自:http://nongji.jinnong.cn/news/2016/6/8/2016689585137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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