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6-03 16:32:57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围绕自治区“稳粮调棉、优果兴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要注重统筹兼顾,推进南、北疆农机化共同发展;要注重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自治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场)范围内实施。自治区以中央拨付该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按照因素测算法(测算因素: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等),综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各地州补贴资金规模。
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农机化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资金规模。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各地州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选择适宜深松作业区域实行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根据粮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重点包括耕整、播种、施肥、植保、收获、清选、干燥、保鲜、畜牧水产养殖、节水、温室设备、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设备。
各地州也可依据该区域农业产业构成和优势主导等实际,在资金规模允许的前提下,从自治区重点补贴范围内选择确定该区域补贴重点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对敞开补贴的机具可简化操作程序,鼓励先购买后办理补贴手续。
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外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州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地要加大补贴产品动态跟踪,及时了解价格变化情况,对同一档次内机具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地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新增补贴档次产品的监管。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没有实施敞开补贴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操作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票据及所买卖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时限做到及时兑付补贴。具体兑付时限和兑付方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
各地州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鼓励各地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补贴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将在新疆农机网等媒体统一发布。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区将视调查情况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各级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等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地州农机、财政部门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分别抄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报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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