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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出台

来源:互联网2016-06-20 11:16:18

房屋征收,除了要给屋主房屋价值补偿款,还应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一定期限内签约还应给予奖励;面对不愿达成协议的屋主,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断水、气、电、路逼迁也被禁止。近日,东莞市城管局起草了2016年《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拟为拆迁套上“紧箍咒”。目前,该《办法》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须经十二个步骤

《办法》第八条中对征收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房屋征收一般须经过以下十二道程序:(一)在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四)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五)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进行预评估;(六)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七)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八)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九)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十一)进行分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十二)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保证补偿款能及时发放,第十一条中还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在不少人看来,房屋征收是一场“拉锯战”,征收补偿标准往往是争议焦点。

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市城管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还将获得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建筑面积100以下(含100)按每户2万元给予;面积100以上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此外,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限期1545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1%的搬迁奖励。

先补后搬 不可断水断电逼迁

在各地对于类似“最牛钉子户”的报道中,经常能看到这些拒绝搬迁者经常是在断电、断水、断路的环境中生活。在《办法》中,类似的“逼迁”手段都被禁止。

《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时,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被征收人也不得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征收工作。《办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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