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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提高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最新)

来源:互联网2016-06-16 16:53:22

为进一步加快去库存速度,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提高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有关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除购买别墅外,凡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含商品住房、商业和办公用房,其销售相关税收不在秀屿区缴纳的除外)。

二、补贴时间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购买秀屿区辖区范围内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2015年11月11日至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标准按照《莆田市秀屿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莆秀政〔2015〕194号)文件执行。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购房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面积给予300元/㎡的财政补贴。

四、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全额购房款)、秀屿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等材料。2015年11月11日至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暂未申请财政补贴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的材料向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五、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秀屿区住建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二)审核。受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核算出补贴金额,并在相关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编制补贴月度计划。区住建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相关信息登录《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财政局。住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档案材料交接台帐。

(四)发放。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当月补贴资金总额拨付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同时在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上加盖公章,返还审批表和汇总表各1份给区财政局。复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受理机构。

六、有关事项

1.购房时间以预购商品房网签合同中记载的时间为准,面积计算以备案的商品房合同中记载的面积为准。

2.已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若因买卖纠纷被法院强制解除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3.本政策实施期间,同一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财政补贴金额作为降价优惠在购房合同价款中核减。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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