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农业厅2016-06-13 16:29:57
根据我国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精神,2016年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与耕地面积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
耕地地力是指耕地的基础能力,也就是由耕地土壤的地形、地貌条件、成土母质特征、农田基础设施及培肥水平、土壤理化性状等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耕地地力评价是根据耕地地力的基本影响因子对耕地的基础生产能力做出评价。耕地地力评价可以加强对现有耕地质量、面积和分布的认识,对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要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通过土地托管、订单农业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的主体和为生产提供规模化社会化服务的生产服务主体。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因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故农业规模经营在很大程度上指土地规模经营。
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应值不同,一定的规模经营产生一定的规模效益。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必须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为目的,才能使农民经营种植业同经营其他行业获得相当的平均利润,从而稳定其务农积极性,才能增加农产品生产总量,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许多国家在坚持家庭经营为主的条件下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前提,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遍推广应用是规模经营的物质基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是规模经营的重要保证条件。
中国农村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出现了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经营规模太小等问题,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应通过经济和法律措施,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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