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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关于调整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附税额标准)

关于调整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附税额标准)

来源:普安县政府2018-03-28 17:08:58

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普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其中按照土地所在位置划分为三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3.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3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2元。

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普府发〔2018〕1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凡在普安县县城、建制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办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普安县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所在位置划分为三级。一级区域每平方米3.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3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2元。

三、征税范围调整情况及税额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普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普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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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普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情况表

等级 征税范围 单位税额
一级 金桥百汇片区、沿河路、东街、西街、营盘路、南大街、东风路、国税局至东风水库、交通路、劳动街片区、体育路、南中路、南山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和平路、环城东路至森林公园、普天大道、环城西路至大岩埂、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交通路、文笔大道、阳光新城片区、普兴公路(法院往地瓜方向一公里)、东街至文笔大道、东风路、卫星小区片区、民主街、农贸市场片区、慧民小区片区、东方新城片区及沿320国道至党校路口(下)沿线及各道路衍伸的街道。 每平方米3.5元
二级 江西坡镇、兴中镇、地瓜镇、青山镇、楼下镇政府所在地市场辖区范围内土地及前一项范围中未列明的县城内其他路段。 每平方米3元
三级 龙吟镇、罗汉镇、新店镇市场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及已列入一、二类地区以外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土地。 每平方米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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