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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6-06-12 16:03:2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本市土地交易信息全面、有序公开,推进本市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以下简称预申请),是指出让人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在指定机构发布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拟供地块信息。对相关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预申请。出让人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出让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信息融通的原则,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有序利用,实施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条(实施机构)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程序。各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预申请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土地交易活动。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库,汇集、发布有关土地交易信息,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组织意向用地人现场踏勘,接受咨询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预申请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预申请。

第七条(预申请条件)

出让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用地指标、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内的土地储备或前期工作完成后,经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通过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实施预申请工作。

第八条(预申请形式)

预申请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以信息发布、招商推介为主的意向预申请以及与后续交易活动相关联的用地预申请。

出让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不成熟的,可以采用意向预申请形式。出让人可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域现状和发展规划,在网上公示相关用地信息,开展信息推广和推介招商活动。

若出让人已完成了拟出让地块的各项征询,明确了出让条件和后续土地利用要求,可采用用地预申请形式。出让人在预申请公告及文件中已明确的交易方式、交易进度、出让条件等用地信息应与正式公告保持一致,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预申请程序)

出让人采取意向预申请的,应委托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预申请公告。预申请公告发布后,出让人可自行负责地块推介、招商,也可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实施。

出让人采取用地预申请的,应委托交易中心在相关网站发布预申请公告,意向用地人可向出让人和交易中心提出报名申请。在预申请公告期间,出让人可组织相关地块的推介、招商活动。

预申请公告周期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预申请信息发布)

出让人应按照实际情况,以预申请公告或文件的形式发布供地信息,并可组织相关的推介、招商活动。意向用地人可参加相关地块的各项推介活动;可对地块的规模、建设、功能、运营管理要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出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出让条件。同时,根据意向用地人的要求,出让人可提供该地块的市政配套、公共设施等规划和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预申请报名)

符合预申请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意向用地人均可报名参与预申请,并应当承诺愿意按照相关要求参与后续出让活动,此承诺应当包括意向用地人报名并成为有效预申请人的,必须参加该宗地块的后续出让活动,且报价不得低于其预申请承诺价格等内容。预申请人在预申请阶段提交的文件将自动转入后续流程,无需重复提交。

预申请文件中应明确有效预申请人参与后续土地出让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进行责任限定。

预申请可以保函形式设定预申请保证。

第十二条(预申请结果)

预申请期满后,将发布预申请结果公告,终止预申请活动。若预申请公告中明确特定终止条件的,应在预申请结果公告中告知。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关于试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沪规土资地〔2009〕128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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