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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来源:山西省扶贫办2016-06-06 16:56:01

易地扶贫搬迁是农民安居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从根本上解决偏远山区群众脱贫问题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与产业开发相结合,与旧村开发相结合,与提升社会保障服务相结合,加快实现贫困地区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整体搬迁、稳步推进。遵循以下“四个结合”工作原则:

(一)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产业开发相结合

在县城建设移民新区,要与当地规划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园区相结合,与发展二、三产业相结合,统筹考虑安排搬迁户数与就业岗位;在中心镇(乡)建设移民新区,建房工程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步安排实施,使搬迁贫困户有事可做。不具备安排产业项目资源和没有安排产业开发项目,以及不具备就业条件的镇(乡),不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加大配套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后续产业发展。各类扶贫资金优先向移民扶贫村倾斜,整村推进、片区开发、劳动力培训转移、教育扶贫等扶贫开发项目,要优先保证在移民扶贫村实施。

(二)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

以县城和全省规划建设的100个重点镇为主要安置地。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确保“四通四有”(即通水、通电、通路、通广电信号,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农村便民连锁商店、有敬老院或福利院),增强城镇集聚产业、承载人口、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能力,让搬迁群众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配置,推动市场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移民新村建设与城乡建设统筹考虑,实现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促进移民新村(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旧村开发相结合

搬迁后逐步拆除旧村建筑,科学规划开发利用旧村宅基地和土地,按照不同的开发形式,建设规模种植、养殖园区;实施宜林宜草开发和恢复性生态保护建设;发展庄园经济、乡村旅游等产业。让农民既能在新的搬迁地就业,又能在旧村发展产业,保留原有的文化传承、自然风貌,保持乡村特色。避免搬一片、荒一片,让农村成为记忆中的故园。要开拓创新,积极借鉴国内外适合自身发展的经验和启示,加强对旧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把旧村建设成为农民增收的新阵地,城镇居民休闲观光的好去处。

(四)坚持易地扶贫搬迁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根据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认定情况,做好迁出村救助对象的安置和供养工作,做到“三落实一提高”,即按不同的人员分类,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符合条件的进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并逐步提高养老标准。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省贫困地区实际,2014-2020年,全省规划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70万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加快易地扶贫搬迁进度。贫困县优先安排户籍人口150人以下贫困村的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这些山庄窝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到2020年不适宜居住的山村基本完成搬迁。

2014年,全省共下达易地扶贫搬迁计划10万人。

四、工作步骤

要严格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范围确定项目,根据各地实际和移民户不同的经济状况,选择合理的安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县城安置、城郊和中心镇(乡)安置、小村并入中心村安置和分散搬迁安置“四位一体”多种形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一)搬迁对象

经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识别的,户籍人口在300人以下、实际居住人口不足一半、农户自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1、地理环境恶劣,土地匮乏、贫瘠,环境承载能力不足,不适合发展生产和生活居住的;

2、地处偏远,易发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方病较重,影响和制约群众脱贫致富的;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滞后,存在吃水难、行路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通讯难、结婚难问题的;

4、本地缺少可开发利用资源,产业发展受限,采取常规扶贫手段难以脱贫的。

(二)安置方式

1、城镇安置。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市域城镇化要求,发挥城镇的集聚、辐射和带动效应,移民搬迁至县城周边、乡镇集聚地,扩大城镇规模。

2、建设移民新村。选择土地宽裕,水、电、路、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地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配套,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生活便利、治安良好”的移民新村。

3、小村并入镇(乡)、中心村。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小村并入镇(乡)和中心村。

4、自主分散迁移。对于有自主迁移条件的农户,积极鼓励和适度扶持,以投亲靠友、外出务工定居等方式,实现移民搬迁。

(三)建设方式

1、统一规划、移民自建。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超前规划、统一布局。政府既要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上统一规划和设计,也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移民住房建设规模、标准和类型。在此基础上,由移民户按照统一规划,自主建设。鼓励群众分期施工、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搬迁成本。

2、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了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没有条件自主建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建房。要广泛征求移民户对建房标准、类型的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工程设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方面的公开、公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吸收移民代表参与工程监理、验收全过程,确保群众满意。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有意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要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80%以上村民户主同意,村民委员会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户主签名盖章,报所在镇(乡)政府审查。

2、镇(乡)政府根据村委会申请,经审查核实,在落实迁入新址和安置方式后,上报县扶贫部门。

3、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研究审核后,形成申报文本报市级审批。

4、市扶贫开发领导组对所属项目县申报文本进行审核后,向省扶贫办申报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

5、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核各市申报计划,会签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排计划。

6、市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省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批准所属项目县实施,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五、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一)补助标准

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每人补助5000元。包括:建房补助资金4200元/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800元/人。

(二)资金筹措

为确保实现每年易地扶贫搬迁10万人、7年移民搬迁70万人的工作目标,测算需要总投入资金234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投入45亿元(包括:省级安排的建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35亿元、移民搬迁新村产业开发项目投资2.45亿元、后续产业奖补资金5.88亿元、遗留特困群体移民搬迁补助资金2.1亿元),市县投入35亿元(包括:市、县财政配套补助、整合部门资金、减免税费等),农民自筹和其他投入154亿元(包括:农民自筹、投工投劳、社会融资、企业捐助、银行贷款等)。其中:

中央和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约45亿元,约占总投入的19.2%;

市县配套、整合资金、减免税费等约35亿元,约占总投入的15%;

群众自筹、投工投劳、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约154亿元,约占总投入的65.8%。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组统筹、协调、指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解决好易地扶贫搬迁新区用地安排、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特困群体安置等各项工作。工作任务量较大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将2014-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指导性任务一次性下达各市,由各市安排到县,各项目县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体。鼓励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大胆探索,特别是综改试验县应当在相关政策措施上先行先试,为全省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积累经验。

(二)多方筹集资金,提高补助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12]45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群众易地搬迁,主要用于搬迁建房和购买住房,并根据经济实力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事业建设。要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从2012年开始,省级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和配套支持的产业开发项目。

(三)落实优惠政策,保护搬迁农户权益

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农户,具有稳定生活条件的,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公租房、廉租房、城市低保、子女上学、劳动就业、社区管理等方面与市民同等对待;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双拥工作等优抚条件的予以倾斜扶持;较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和搬迁需要。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原有的旧村土地、山林、耕地所有权不变。搬迁旧村的开发利用要充分考虑贫困群众的利益。迁出村退耕还林的,比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延长补助年限。

(四)坚持分类扶持,提高贫困群众的自筹能力

在整体搬迁过程中对贫困对象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我省在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始终坚持瞄准贫困对象这一扶贫开发根本原则。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扶持。2011年,我省启动实施了遗留特困群众搬迁工程,对已经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因经济条件差、自筹能力弱无力搬迁和无法及时入住的贫困农户,实行分类扶持:一是对从未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的特困搬迁户,在原有个人补助4200元/人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搬迁补助4300元/人,共计补助8500元/人;二是对已经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房屋主体尚未完工的遗留特困户,给予一次性特困搬迁建房补助3000元/人;三是对已经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房屋主体已经完工,门窗等附属设施尚未安装,无法搬迁入住的遗留特困户,给予一次性特困搬迁补助资金2000元/人。2011-2013年三年共安排专项扶贫资金1.1亿元,扶持特殊困难群众4636户、1.42万人。

(五)建立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奖惩

省扶贫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扶贫开发领导组要根据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做出本市规划,并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各贫困县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主体,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所在县,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让工程实施好的乡镇有权、有责、有利,打造副县级镇。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工程管理、检查验收、资金监管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对按时完工、群众满意、扶贫成效显著的县,以项代奖,激励先进;对工程进度慢、验收不达标、入住率不高的市、县,暂缓直至取消项目。

(六)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报道工作,及时表彰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易地扶贫搬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掀起贫困地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美丽宜居家园的工作热潮。

(七)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项目申报,工程预算、决算,搬迁补助人口及补助标准,迁移地点等重要内容进行全程公示、全程监管。省、市、县分级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专户,明确专项资金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省级安排的移民建房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按人口平均补助标准下达。各县(市、区)在使用时,应根据移民户不同的经济状况,分类补助,尤其要向特困户倾斜,建房补助资金直补到户。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测管理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情况、搬迁对象、房屋建设、移民户生产生活发展稳定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搬迁任务圆满完成。

附表一:全省2014-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统计表

附表二: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倒排工期规划表

附表一 

  

  

  

  

全省2014-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统计表 

  

  

  

  

单位:个、户、人 

市(11 

所属行政村 

规划搬迁自然村 

规划搬迁户数 

规划搬迁人数 

全省合计 

3583 

5915 

218292 

700000 

忻州市 

856 

860 

45139 

134712 

吕梁市 

558 

859 

41064 

143029 

临汾市 

434 

1003 

24982 

93177 

大同市 

245 

298 

14694 

43337 

晋中市 

228 

319 

16342 

44966 

朔州市 

123 

129 

7378 

23177 

长治市 

571 

1308 

31406 

98030 

运城市 

242 

501 

17241 

63739 

太原市 

85 

144 

6831 

19706 

晋城市 

222 

473 

11933 

33284 

阳泉市 

19 

21 

1282 

2843 

附表二 

  

  

  

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倒排工期规划表 

  

  

  

单位:人 

年度 

规划搬迁人数 

剩余任务人数 

备注 

2014 

100000 

600000 

  

2015 

100000 

500000 

  

2016 

100000 

400000 

  

2017 

100000 

300000 

  

2018 

100000 

200000 

  

2019 

100000 

100000 

  

202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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