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2017-10-20 13:52:32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移民搬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娄底市“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防止以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
(二)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三)坚持四个结合,科学规划。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扶贫产业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新型城镇化对人口的承载吸纳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四)坚持精准定位,创新机制。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盘整合、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五)坚持市抓组织,县抓落实。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实施。
二、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完成全市87833贫困人口(其中:娄星区2074人、双峰县21667人、新化县38836人、冷水江市3357人、涟源市21899人)的搬迁任务。到2020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三、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无水源、生产资料缺乏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确认搬迁对象要经过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经办人、负责人都必须签字并存档备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搬迁对象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二)安置方式
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易地扶贫搬迁应与同步整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统筹考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基础设施、统一推进,但不重复补贴。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
(1)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扶贫移民新村,引导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3)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4)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分散自建、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1)分散自建。针对有一定自主建房能力的贫困户,由农户自主建设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所在乡村统一组织建设,宅基地由农户和所在村共同协商解决。
(2)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3)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安置方式,鼓励采取小集中、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易地搬迁贫困农户的原有住房要拆除,其原宅基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复垦,并依法依规处置。
四、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二)建设标准
按照“基本保障”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生产性设施用房,增加面积部分建设成本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所有住房均应按《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导引(试行)》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报省、市备案。各县市区在制定补助标准时,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的建房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四)补助方式
集中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统一建房或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住房建设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按照统一规划、规定的设计图纸自行建设。分散安置可由县市区政府购买房屋分配给搬迁户,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补助给搬迁户,由搬迁户自行购房或建设房屋。具体采取何种补助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征求搬迁户意见后确定,并在搬迁协议中明确。
五、资金筹措渠道
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全市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52.7亿元。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2.63亿元(标准为0.3万/人)。其余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中央财政补助、信贷支持等方式筹集。
六、信贷资金运作
(一)信贷资金来源
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
(二)投融资主体
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县市区在现有综合性投融资公司下设立子公司,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拨付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或转贷资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规模、期限及用途
全市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转贷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规模为30.96亿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长期政策性贷款必须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整治与生态恢复、后续产业发展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等。
(四)资金偿还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区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各地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七、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
中央和省财政将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各县市区政府要整合扶贫专项与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等渠道财政资金,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区域相关项目建设。
(二)金融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金融服务,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妥善解决搬迁困难群众就业、创业和发展等后续问题。
(三)土地政策
各地要将安置点建设全面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确保安置点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指标,按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搬迁所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由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对于分散安置的易地搬迁户,允许其跨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审批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对于符合规划、要件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分散安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县级政府按照现有模式优先予以保障。对于集中安置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直接上报、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出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旧复垦区,易地扶贫搬迁搬出地的老宅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限完成拆除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标向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扶贫搬迁规划直接予以保障。及时跟踪落实国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抓实对象识别。严格按照程序,逐村逐户,对需要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核实、比对和确认,确保符合搬迁条件、有搬迁意愿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进。要严格掌握各类搬迁政策界限,不得将不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标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同时进一步梳理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信息,确保搬迁对象精准,并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一致。
(二)抓实项目推进。按照年度任务,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来源,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完成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上报,尽快完成安置区选址、土地落实等前期工作,尽快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原则,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保证质量安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确保新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标准,新房及时分配到户到人,产业发展及人员培训及时跟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脱贫目标,圆满完成年度搬迁任务。
(三)抓实规范管理。各地要从严控制住房建设面积,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住房保障需求,同时不因搬迁加重贫困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认真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数据及图片上报工作。对集中安置项目,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坚决杜绝招标及建设过程中的暗箱黑幕。按照《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技术导引》要求,落实规划布局、住宅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严格工程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不得超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也不得随意降低建设标准。加强分散安置项目的管理,因地制宜完善实施细则,规范补助标准、申领程序、组织建设、旧房拆除等制度,杜绝分散安置住房面积超标的现象。住宅验收严格执行住建部门交房验收标准,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才可交房验收。
(四)抓实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与银行对接,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工程建设正常资金需求,防止资金沉淀;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严查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行为,确保项目落地、资金安全、群众受益。
(五)抓实后续扶持。按照“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的”的根本要求,从脱贫目标出发确定搬迁地点和安置方式。以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为扶持对象,立足安置区资源禀赋,依据不同安置模式,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针对实际制定可操作有实效的扶持办法。以业定搬、以产定搬,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安置点就地就业。以市场为导向发展特色产业,积极培育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乡村旅游等,积极探索“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就业培训+公益岗位”、“资产收益+物业经济”等扶持方式,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九、监督考核
(一)主管部门考核。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分年度、分阶段,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及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承接、投放及偿还的监督管理。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三)委托第三方跟踪评估。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咨询公司、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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