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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0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6-05-31 16:20:29

农村道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于2005年经国务院审议通过。这一规划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国内需求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交通现代化目标的客观需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同于一般布局规划,重点突出“建设”两个字,是具体建设任务的一个集合,也就是将不同建设时期的建设任务汇集起来,在明确目标、规模和时序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落实建设重点。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服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区域差别,不断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强化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发展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推进城镇化进程,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良好交通基础条件。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层负责。在中央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的同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二)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国土资源有效开发和当地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与城镇化发展要求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相协调,有步骤,有重点,分步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需求特点、自然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重点和技术政策。

(四)坚持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在加快建设的同时,重视养护和管理工作,避免重建轻养、重建轻管的现象。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实现与自然和环境的和谐统一。

二、建设目标。

本世纪前二十年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基本形成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络,使农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安全、更舒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具体发展目标如下:

(一)“十一五”建设目标。

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东、中部地区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西部地区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到310万公里。

1、东部地区: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2、中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3、西部地区: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二)2011—2020年建设目标。

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全国农村公路里程达370万公里,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的密度和服务水平,形成以县道为局域骨干、乡村公路为基础的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农村公路网,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建设重点。

(一)“十五”后两年建设重点。

继续实施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按照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县际和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方案,从2003年开始实施西部地区县与县之间,中部地区县到乡,东部地区乡到村实现通油路和水泥路,建设总规模约17.6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6万公里、中部地区7万公里、西部地区4.6万公里,国家安排投资500亿元。到2005年底基本实现:东部地区“油路到村”,中部地区“油路到乡”,西部地区“县与县之间通油路”(未含西藏自治区)。

(二)“十一五”建设重点。

在“十五”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1、东部地区:继续安排乡通村公路建设,全面实现“油路到村”。

2、中部地区:继续实施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全面实现“油路到乡”;基本实现“油路到村”。

3、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通乡公路,基本实现“油路到乡”、“公路到村”(西藏自治区视建设条件确定)。

五年时间农村公路建设总规模约81万公里,其中:东部地区约20万公里、中部地区约50万公里、西部地区约11万公里(未含村通公路里程)。

四、建设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然条件等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原则上,在现有农村道路基础上改造后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

五、政策措施。

为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必须把发展农村公路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条件,作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抓紧抓好。

(一)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和义务,分工协调,共同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省(区、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省(区、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制定技术标准;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二) 建立国家和省(区、市)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较为稳定的投资来源,逐步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机制。

1、国家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在200亿元以上。

2、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财政投入。

3、继续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及其他扶贫资金,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力度;继续争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4、积极探索加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的有效渠道:统筹考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推行“以路养路”政策,将建设干线公路缴纳的重点公路工程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等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利用冠名权、绿化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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