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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征地补偿政策: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多少?

来源:巩义市政府办2019-12-02 10:42:43

2019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巩政〔2019〕10号),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那么,巩义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多少?

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区片价补偿包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征地补偿安置费兑付经被征地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二)分期付款。补偿款存市财政,依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比例分期兑付,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三)存款兑粮。在城市规划区内凡经被征地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申请市政府批准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存入市财政的,采取存款兑粮的办法,每年每亩土地兑付750公斤粮食(小麦400公斤、玉米350公斤)。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市场粮价支付,通过镇(街道)每年6月份兑付小麦,10月份兑付玉米。

(四)存款付息。补偿款存市财政,依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计付,利息由市财政通过镇(街道)每年兑付一次。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规定执行。我市范围内社会保障费每亩58200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制订。

三、实行留地安置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在城镇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以村或村民组为单位,实行留地安置,人均留毛地25平方米(不包括安置拆迁户住宅用地)。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人员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村或本村民组成员。留地人数的确定,一次性征完耕地的,按全部人数留地;征收耕地后该组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按该组总人数的50%留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镇规划合理安排留地位置,由村委会统一组织,采取入股、租赁、开发、经营等方式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留用地土地列入市保障房计划,按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者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缴纳征收土地成本费。

已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村、组,不再进行征收土地留地安置。

原留用土地已经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其余留用土地确需转让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讨论,经百分之九十以上成员同意,镇(街道)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四、征收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执行。

五、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按照《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对拆迁房屋室内外装修进行补偿,砖混平房、平地砖窑补偿为每平方米50元,砖混楼房补偿为每平方米80元。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树木(包括各类林木、苗圃)等附着物补偿以所占地面积为单位计算补偿数额。其中:土地上的树木(包括各类林木、苗圃)统一按照4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蓄水池、水渠、地埋管、线等附着物(不含坟墓、机井及农业生产用房)统一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在征地告知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违法占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原宅基地使用权交给集体另批宅基地的,原宅基地范围内附着物不予补偿。

六、农村居民住宅拆迁涉及的农业人员过渡借居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每人每月23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人每月160元。采用庭院式住宅分散安置的支付12个月的借居费;采用庭院式住宅集中安置的支付18个月的借居费;采用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安置的支付24个月的借居费;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人500元,搬家补助费包含被拆迁户生产生活等物品旧料损失、二次搬运等费用。

拆迁农村居民住宅安置办法按《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附件3)执行。

七、国家和河南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土地审批或已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九、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等拆迁改造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3.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附件1:巩义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件2: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一)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二)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三)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四)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五)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六)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七)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八)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九)

巩义市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续表十)

注:

一、拆迁房屋、窑洞补偿标准

1.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室内各种门窗、水、电配套、水泥地平、踢脚、隔墙、楼梯及栏杆和室外防盗网、散水坡勒脚、檐板、房顶上1米以下女儿墙以及房屋地基、地基下灰土、室内外回填土、建造房屋及挖掘窑洞涉及土方、圈梁、构造柱、无柱雨蓬等旧料损失、拆除、搬运、人工等费用。

2.平房或楼房按24公分砖墙、檐高3.1米计算,平地砖石砌筑窑洞按檐高3米计算,瓦房按24公分砖墙、檐高3米计算,简易房按24公分砖墙、檐高2.5米计算,檐高每增减10公分每平方米补偿费增减6元。个人住宅主建筑三层(含三层)以上者须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第三层住宅建筑按补偿标准的60%进行补偿,第四层住宅建筑按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四层以上住宅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3.厂房按标准檐高计算,每增加10公分每平方米补偿费增加6元。三面墙按补偿标准的80%计算,两面墙按补偿标准的60%计算。

4.大门楼补偿。砖木、砖混、框架结构套用同类楼房补偿标准,包含大门装修。

5.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包含生产生活等物品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水泵、电力等配套设施等费用。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三、通讯、供电线路的补偿标准

1.标准按圆锥形砼杆计算,方形砼杆按圆锥形杆补偿费的70%补偿。

2.补偿费包括电线、配件、拉线和电线杆等需用的拆迁费。

3.380伏以上(不包括380伏)高压线路的拆迁补偿按国家颁布定额计算。

四、地埋管线的补偿标准

补偿包括工、料、连接件等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五、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包括墓碑、碑楼、砖砌墓、迁葬工、料费。

六、围墙补偿标准

围墙补偿只丈量地上部分,补偿含围墙基础。

七、乔木和果树采用套种方式栽种的,选择其中一类树种进行补偿。

八、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调查市场价格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附件3:巩义市征地拆迁农民住宅补偿安置意见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及我市重点工程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中被拆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巩义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国家、河南省等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另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巩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窑洞等建筑物补偿标准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借居费标准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因政府原因在规定借居期限到期不能移入新居的,应在借居期限截止前签订延期协议,延期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因村、组或个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新居的,超期借居的费用,由村、组或个人承担。

借居费发放期限从市政府明确的拆迁时间起算。被拆迁人应如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迁,无故拖延拆迁时间,不能按时拆迁的,拆迁合同中借居费时间应据实减少。

建设项目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不再付给借居费。

第六条 需要安置的拆迁户及人口,以征地补偿登记日期为准,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持有合法用地手续,户口在本宅的拆迁户及家庭成员;

(二)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土地登记,但本村民户确实只有该一处宅基地的拆迁户,由村民委员会写出证明材料并经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核实后进行确定;

(三)户口居住地在本村且长期在本宅居住,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在市区或其它地方确无住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写出证明材料,并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经镇及有关部门核实后予以确定。

(四)新出生人口、正常婚迁入户人口,登记截止时间由各镇(街道)确定,但不得超过市政府确定的拆迁起始时间;在校大、中专学生凭学生证可进行确定;服现役的义务兵凭士兵证可进行确定。以上人口认定后,各村要张榜公示,并将公示照片及有关资料上报。

拆迁安置户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统计上报,上报名单要在本村公共场合进行公布,经镇(街道)审查后上报。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符合补偿政策但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对附着物进行补偿后,由被拆迁人按期自行拆除。

第八条 拆迁户安置用地应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安置用地选址及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建设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安置用地由相关镇(街道)组织有关村组统一规划,并积极协助解决拆迁户的过渡借居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拆迁单位和拆迁户安置用地有关手续,办理用地手续的行政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土地补偿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安置方式优先采用集中安置(农民公寓楼、庭院式住宅小区)方法,零星拆迁户也可采用分散安置办法。

采用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庭院式住宅的,由拆迁户按镇村规划自行建设;采用公寓楼安置的,由镇(街道)或村委统一组织建设。

拆迁户安置工作由镇(街道)组织相关村、组共同制订安置房建设方案,方案制订后要在本村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待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被拆迁人(户)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核准后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拆迁户安置建设标准

(一)采用分散安置建庭院式住宅的,每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二)采用集中安置建设庭院式住宅小区的,小区道路宽度、建筑高度等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定,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三)采用集中安置建设公寓楼的,安置用地面积按拟安置建筑面积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容积率等建设指标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公寓楼安置有关标准

采用公寓楼方式安置拆迁户的,被安置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核定,实行1∶1面积置换。拆迁面积小于人均35平方米的,按实际拆迁面积进行置换;拆迁面积大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置换。

房屋置换应按以下相关规定进行:

(一)安置面积置换,主要指砖混平房和砖混楼房;被拆迁户没有砖混平房和砖混楼房、或者其砖混平房和砖混楼房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其窑洞面积可以纳入置换面积,但被拆迁户应按砖混平房基础价补足差价。置换顺序依次为:砖混平房、砖混楼房、平地砖窑及其它窑洞等进行。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楼房不能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手续的,不参与置换。

(二)砖混平房、砖混楼房置换后,不再考虑其它差价(包括补偿标准基准价、层高加价等房屋构造补偿因素),建房之外的装修补助按本文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拆迁面积小于可享受安置面积时,拆迁户申请按可享受面积进行安置的,多享受面积应按成本价补足建房款。

(四)因建房户型等原因,拆迁户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10%以内的,按成本价由拆迁户补足其余房款,超过10%的按市场价补足房款。

(五)拆迁户选择户型,应按照最接近应安置面积来选择户型或套数。

第十二条 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主要采用下列一个或若干个方式解决:

(一)使用农民各项拆迁补偿款;

(二)市政府或专项工程组织根据安置房屋建设及安置小区水电路建设成本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农民自筹资金;

(四)市、镇(街道)和村按照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筹措资金予以补助;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使用和补助方式按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执行。拆迁安置补助资金(含建设差价、水、电、路、气、暖、绿化等配套费用)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设单家独院式住宅进行安置的,按核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安置房。

(二)采用集中安置方式建多层公寓楼的,按核定的安置面积,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助35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镇(街道),由镇(街道)和村统筹安排使用建设安置房。

(三)采用高层、小高层安置方式建公寓楼的,按核定的安置面积,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补助55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镇(街道),由镇(街道)和村统筹安排使用建设安置房。

(四)对原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户口拆迁户,实行宅基地退出机制。宅基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后,如拆迁户要求随行进行安置的,可按每处住宅不超过3人,每人35平方米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如拆迁户不要求安置的,根据上述政策标准按该村安置房建设补助标准,核发补助费用。

(五)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或相关单位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安置房招投标价格等因素进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费属于被拆迁人,补偿款应首先用于安置房屋建设。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费、拆迁人口搬家补助费、借居费等补偿性费用,在房屋拆迁前拨付;安置房建设的各项资金补助,要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等予以核拨。

第十六条 各相关镇(街道)应加强对集中安置房屋及水、电、路、气、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成本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建设规范和招投标程序进行建设。市财政、审计、监察、住建等部门要对工程建设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应切实做好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工作,避免和减少信访纠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八条 被拆迁农户应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对能够如期完成拆迁任务的农户,各相关镇(街道)可根据情况制订拆迁奖励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拒不拆除的由各相关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征地界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由被拆迁人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对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敲诈勒索、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等项目的补偿安置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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