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23 17:33:39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潍坊市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依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政策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主要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其范围内房屋征收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
1、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包括“一户一宅”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为平房或非单元住宅楼房的,其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宅基区位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为单元住宅楼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区位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潍政办发〔2015〕1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的合法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途,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实际营业房屋,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营业房屋评估价的20% 增加补偿费。
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被征收人多占的宅基地,只对其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籍贯在本村,有规划宅基地但户口已转出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时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费。
2、征收营业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营业房屋并实际营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征收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营业类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差价和土地使用年限扣减等因素修正确定。
3、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的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合法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有异议的,经所在村委、镇(街)初审后,提交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和市规划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示。
4、无规划建设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认定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二)安置政策
1、安置房屋面积的确定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其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平房按不高于本村(社区)宅基地批准的规划用地面积(最大不超过264平方米)的60%,非单元住宅楼房按不高于本村(社区)宅基地批准的规划用地面积(最大不超过264平方米)的80%予以确定。对原先为平房,没有任何规划建设批准手续私自加建形成的楼房(包括不经批准而建设的楼房),严格按平房的标准确定安置面积。
征收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包括建设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在原则上不超过20%的范围之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证载面积)达不到前款所列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可按前款所列标准予以安置,但不再上浮20%。
被征收房屋为单元住宅楼房的,被征收人可根据楼房建筑面积在原则上不超过20%的范围之内选择安置住宅房屋。
对籍贯在本村,有规划宅基地但户口已转出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意见中的集体土地上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2、安置住宅房屋价格
征收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其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中,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楼房价格予以结算;超出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周边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按照证载面积选择安置楼房的,其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中,证载建筑面积及超过证载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楼房价格结算;超过证载建筑面积10%—20%(含20%)部分,按 “10%—20%部分优惠价格”结算;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周边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征收单元住宅楼房,其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中,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及超过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楼房价格结算;超过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10%—20%(含20%)部分,按“10%—20%部分优惠价格”结算;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周边区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以上安置楼房均价、10%—20%部分优惠均价见附件1;安置楼房楼层调整系数见附件3。
3、征收合法私有营业房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4、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2100元。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责任延长过渡期的,自逾期之月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原补助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棚户区改造房屋搬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按6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三)城中村、偏远村棚户区改造的房屋补偿中宅基地区位补偿、安置楼房价格可由所在镇(街)、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三、棚改区改造补偿奖励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两次奖励。第一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2000元。逾期签订协议,每拖后一天扣除奖励款600元,直至扣完该项奖励款为止;第二次,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每户奖励8000元。逾期搬迁的,每拖后一天扣除奖励款400元,直至扣完该项奖励款为止。
只征收地面附着物未征收合法房屋,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 元)。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按照家庭人口给予每人按安置楼房均价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并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以上奖励1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本款仅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城中村、偏远村棚户区改造的奖励政策可由所在镇(街)、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
四、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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