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05-23 10:10:55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和保障作用,经厅党组同意,现就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一)突出用地保障重点。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重点,确保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用在刀刃上,全面加大稳增长的用地保障力度。特别是对7个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全力保障。一是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二是健康、养老、环保等社会民生建设的用地需求;三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用地需求;四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等产业建设用地需求;五是滇中产业新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的建设用地需求;六是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区的建设用地需求;七是扶贫开发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建设用地需求。
(二)多渠道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应保尽保做好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对工程建设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手续报批保障。对重点项目的控制工期单体工程、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在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通过申请先行用地进行保障。
二、全面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速度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职权清理审查工作,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推进网上审批大厅建设。进一步清理以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前置条件或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一律取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搭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平台。
(四)调整下放用地预审权限。继续将部分水库工程、不跨州(市)的220V以下电网工程、部分水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等13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州(市)国土资源局。并结合省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的调整下放,继续下放建设项目预审权限。
(五)优化矿产压覆前置审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园区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由园区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对不涉及压覆探明矿产资源的,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涉及压覆探明矿产资源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六)取消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要求,取消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在用地预审和土地征转用报批时,仅需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灾评估工作承诺书,不再提交备案证明。
(七)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灵活性。预下达2015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至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并按照“总量控制、分期下达、分段考核、动态调剂”的方式进行指标管理,各地用地报件的新增用地使用量按下达计划指标量的130%组件上报。同时下达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内或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间统筹调配使用。
(八)限时办理建设用地报件。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其中用地预审报件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规划修改报件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政府。对建设用地报件资料齐备并于5月25日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2015年新开工项目和2014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全部于5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
三、大力降低用地成本
(九)降低征转用地审批成本。取消各级征地管理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20%的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其余80%的部分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自行决定收缴。
(十)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对于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的,应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土地的用地界限和范围,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应事先约定相关条件,租赁期满符合事先约定条件的,可办理出让用地手续。
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一)多方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继续推进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行动。抓紧清缴各地所欠征转用地规费,加快办理昆明市经国家批准建设用地规模的征转用地实施方案,大力盘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存量土地。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六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十二)鼓励工业企业节约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建设节地型厂房,促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标准的,也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优化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抓紧研究出台化解用地审批矛盾的政策措施。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和用地审批中征而未供、批而未征等长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规划修改、坝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控、规划符合性审查、提高已批土地使用效率、下放规划审批权限等方面研究提出化解政策建议,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尽快实施。
(十四)下放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改革完善土地整治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六项制度。省级以上(含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由县级项目承担单位统一负责组织,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省级立项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招投标工作,由州(市)级国土资源局按省厅制定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完成。
(十五)加大稳增长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筹备组织召开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国土资源局长参加的国土资源稳增长政策培训会。集中宣传解读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分析政策实施效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环节,进一步统一思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六)积极主动跟踪服务。对公路、铁路、机场、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基层和业主组织用地报件工作,提高报件组织效率。对需要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跟踪服务。积极到国土资源部汇报沟通,及时解决项目报批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及早完成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主动向国土资源部汇报我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情况,努力争取国土资源部对我省用地保障的支持政策。
(十七)加大督查落实力度。省厅领导将根据省政府稳增长工作组的工作要求,深入相关州市开展专项调研督查。省厅各相关处室积极参加省政府8个稳增长工作组持续开展督查。省厅综合处积极加强对细化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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