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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2016-05-18 10:43:19

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此处的行政机关究竟是哪些机关呢?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典型案例:

李某在自家屋外的空地上搭建了房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筑,限李某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李某不同意,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市城管执法局向李某送达了催告履行通知书。李某仍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城管执法局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张贴了公告,公告期满后,市城管执法局自行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

分析:

本案中,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另外提醒大家的是,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是不能获得补偿的。所以被征收入应当及时办理房产证,以免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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