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检网站2017-01-09 10:04:56
李某、袁某系同村村民。2004年,双方为方便耕种,自愿协商将各自承包经营的部分土地进行了互换耕种。2013年5月,因矿山开发占用耕地,袁某换李某的耕地获得补偿款1.6万元。李某认为袁某取得的补偿款应予返还。遭拒绝后,李某于2015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袁某因互换耕地所获得的占地补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承包土地互换未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是经营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即为有效。实践中,村民间互换土地,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大都以口头方式进行。合同法明确在书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其立法目的是鼓励、引导承包方订立书面合同以防范纠纷,不是互换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据此认定非书面互换合同无效。
其次,承包土地互换未进行登记备案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三,承包土地互换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而解除。实践中,很多承包地互换都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期限为30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一方是否可以解除互换协议呢?互换不同于转包、出租。转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的流转,而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即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对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正是由于流转方式性质的不同,《解释》第17条仅规定承包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该规定不适用于“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并实际履行后,双方不能以未约定期限为由随时主张解除互换合同。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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