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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6-05-16 17:29:31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大江苏省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江苏省耕地占补平衡,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础上,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通知要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征收。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更好地体现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有利于形成补充耕地价格机制,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附:《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全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精神,切实加大我省补充耕地力度,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更好地体现耕地后备资源的价值,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经研究,现就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根据近年来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成本的实际投入情况,依据成本调查结果,我省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即苏北地区为30元/平方米,苏中地区为40元/平方米,苏南地区为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二、调整征收比例

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三、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

资金使用与管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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