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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

来源:盐城市财政局2016-05-13 15:58:41

盐城市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意见》(盐发〔2016〕1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资金规模  具体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年初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确定为三年。根据评价结果,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须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九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一是支持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二是支持运行良好、效益突出、“三新”(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成效显著的示范家庭农场;三是积极探索拨改投、拨改贷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除上述用途之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性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不得用于非本专项资金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制和全过程承诺制。根据年初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当年九月下发项目申报文件。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承诺。项目申报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公示。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当年收益。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确需跨年度实施项目的,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46号)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时,要同时提交绩效目标。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按季实施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按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价;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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