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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

来源:互联网2016-05-12 14:56:03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包括个税、契税、住房营业税和其它税金和费用。那么2016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呢?详解如下。

2016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个税以前,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可以按照出售价与购买价差额的20%征收,也可以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的1%征收。比如房子的原价是100万,卖方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买方,则要从这20万差价中征受一部分作为税收。表面上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限制卖方,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但是,卖方会把征收的这一部分税收加在买方身上,使交易成本增加,从而使房价更贵。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公布楼市调控新政“国五条”的实施细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个人出售房产要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北京地区计算二手房交易个税依照2013年发布的京版国五条细则征收:“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也就是目前北京地区个税计算只要能核实房屋原值,均要按照(出售价 - 当时购买价 - 购房成本) × 20%的方法计算,不能核实原值的,个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免征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2007]33号)第三条施行:“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满五唯一。

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买的除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如购房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减半征收契税;如购房面积不足90平,按1%税率征收契税。

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住房营业税自2006年,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住房营业税先后经历了房屋满5年免征,到2009年改为满2年免征,再到2011年2改5,四年后,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终于由5年免征改为了2年免征。

根据330房贷新政,目前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的住房营业税缴纳规定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所以,目前住房营业税的算法是:

如果是普通住房,只要房屋满了2年住房营业税就免征;如果不到2年,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

如果不是普通住房,不满2年的住房营业税=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5.56%;满2年的住房营业税=(售房收入 - 购买房屋价款)× 5.56%。

相关政策文件:

北京市对二手房交易流程风险把控还在升级,尤其是对资金的监管。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至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覆盖全北京市。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扮演的是资金监管主体角色。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只有采取资金监管才能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资金监管模式要求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因此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资金监管除有利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资金交易安全外,还可以有效杜绝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上述《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发布的一份《房屋家居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提到,资金监管过程中违规操作是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普遍存在的四大问题之一。

该报告指出,在资金监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买方的购房款收入自己公司的资金池中,并利用这部分资金违规高息贷出,作为其他消费者的“首付贷”,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行业人士看来,《通知》当中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约束,将会对这一现象起到杜绝的作用。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先后在海淀、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个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此次《通知》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到全北京市,相关工作仍继续按照试点各区的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开展,即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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