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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易地扶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来源:鄂尔多斯市政府网2016-05-11 15:25:52

鄂尔多斯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扶贫开发的有关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如期实现自治区确定的精准脱贫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统筹,精确瞄准、创新机制,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过得好,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其生计问题,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2016年,要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十三五”时期国家贫困标准线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943人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使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得到有效保障、后续产业持续发展、迁出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恢复,实现迁入区富起来、迁出区绿起来、搬迁人口稳定脱贫的目标。

三、搬迁对象

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覆盖所有旗区,主要分布于东部丘陵沟壑区、中部库布其和毛乌素沙区、西部干旱硬梁区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困难的地区,共涉及搬迁人数9943人,其中杭锦旗2980人、达拉特旗2934人、准格尔旗1457人、伊金霍洛旗729人、鄂托克前旗763人、鄂托克旗628人、乌审旗403人、东胜区49人。

四、安置方式

各旗区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实际搬迁需求以及搬迁对象意愿等,采取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新建移民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园区)安置、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安置、自主搬迁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

五、建设内容

(一)建设内容。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结合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执行当地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和宅基地面积,易地扶贫建设住房要严格执行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方式。移民建房由各旗区或各苏木乡镇组织实施。规划多层以上住房的,要市场化运作、统一施建,同时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把住房标准关、安全监督关和工程质量关,吸收移民户代表全程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确保群众满意。规划低层住房的,在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移民户自主建房,以降低搬迁成本。

(四)补助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实行货币直补和统建相结合的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安置,每人建房补助2万元(其中群众自筹2000元)。集中安置的贫困户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各旗区统筹解决。

六、资金来源

易地扶贫搬迁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为每人6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0.8万元、通过地方政府举债注入项目资本金1万元、通过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通过承接长期低息贷款3.5万元、群众自筹0.2万元)。

七、资金运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内蒙古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的投融资工作,具体承接通过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务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自治区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还贷来源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还贷。按照自治区要求,各旗区是项目实施主体,由旗区人民政府直接承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资金,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相关协议,也可成立相应企业承接自治区投融资主体资金。

八、投资计划

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已经研究确定盟市及旗区搬迁任务。2016年安排我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3000人,对应的18000万元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剩余6943人、41658万元资金缺口由市财政统筹协调、多方筹措,以保证易地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九、政策保障

(一)财政和投融资政策。加大中央、自治区、市三级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二)土地政策。各旗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需要。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用地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要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旗区倾斜,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建设及生产用地需要。

(三)产业政策。各旗区在安排土地整治、生态恢复治理、水利灌溉工程和项目,以及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集中捆绑向易地扶贫迁出区倾斜。结合农牧业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和扶贫政策,通过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扶持搬迁户稳定发展。移民新区、新村后续产业发展,由各旗区统筹安排,可在金融扶贫、乡村旅游、小额贷款、教育扶贫、互助资金等扶贫开发项目中优先安排。自治区将统筹安排搬迁投资10%的专项加大扶持搬迁贫困户产业发展。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查调度,亲自抓好落实。要抽调精干力量尽快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项工作推进组,统筹组织实施好辖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认真组织制定本旗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主动服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要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和考核评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额度;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及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所需信贷资金。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主体责任,旗区委书记和旗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将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任务一项一项列成任务清单,逐一分解到部门和人头,层层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都有具体人来抓、都有具体的完成时间、都能评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三)做实精准识别。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各苏木乡镇、嘎查村相关人员深入基层和贫困户,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再摸底、再核实,进一步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按照国家贫困线标准精准识别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准确掌握贫困人口规模、分布及居住条件、就业渠道、收入来源、致贫原因等情况,真正把贫困地区和人口找准确,把贫困程度和原因搞清楚,做到信息准确、不错不漏,要按照规范要求于3月30日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

(四)实施精准帮扶。要将帮扶工作与万名干部下乡驻村、“三到两强”、在职党员进社区等工作有序衔接。市、旗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广大干部都要参与扶贫包户工作,优先包扶国家标准下贫困户,包户干部要帮助贫困户理清思路、增强信心、发展产业、提升能力、资助上学、协调就业、解决困难,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帮扶措施、落实相关扶持项目,于3月底前帮助贫困户确定包扶的项目计划和具体措施。市、旗区两级组织部门牵头、纪检、扶贫等部门配合,尽快研究制定定点包扶干部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

(五)编好各类规划。各旗区务于3月底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规划和搬迁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划要相对集中,充分结合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内容,原则上属于禁止开发区的国贫线下贫困人口都要搬迁。规划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参考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规划图纸(布局图、平面效果图、立面图和产业规划图)。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尽快明确建房的规格和标准。实施方案及规划确定后,经本旗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六)加快工作进度。各旗区要加快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工程进度,务于4月份全面开工,7月份完成建设任务,9月份全部入住,同时要同步推进配套扶持政策,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确保群众生活有改善、发展有前景,特别是产业发展方面要于3月底前编制规划,4月份落实每个贫困户配套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8至9月份见到成效,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过得好。

(七)严格资金监管。各旗区要设立易地移民扶贫搬迁专用账户,自治区下达到旗区的各类资金必须全部集中到专用账户,由旗区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相关金融机构要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监督检查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要跟踪做好监督审计工作,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资金。严格问责处理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失职、监管不到位等行为,切实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八)强化督查考核。各旗区要建立“周报告分析、旬调度指导、月总结通报”的日常调度制度和巡回督查机制,坚持经常性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重点检查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市、旗区两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专题会议,协调、督促、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有关工作,市委组织部要加大对旗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力度,各旗区也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完善考核体系,严格问责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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