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09 17:29:18
经济适用住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那么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在离婚时转卖呢?
具体案例:
我有一名亲戚,近期和他爱人闹离婚,正好这期间单位要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但他买不起,准备按市场价格转让给别人,从中收取房价差额,但有人说这是政府不允许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详细回答: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由此可知,你亲戚这套经济适用房目前既不能出售,也不能转让给他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买卖行为无效。根据前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及时你亲戚现在私下转让了这套房子并取得了部分差价,也属于非法获利。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得知后,会予以追缴,并对其实施处罚。
附:经济适用房在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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