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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5)

来源:道县国土资源局2016-05-04 09:53:48

道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一、协调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及院落等用地。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申请材料组织、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所辖区域内宅基地审核监督,组织现场勘查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编制和宅基地规划许可的审批;县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乡镇场(街道)长(主任)是所辖区域内实施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第一责任人,村级基层组织负责制订村庄规划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自治章程。 

第五条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有利于实施村镇规划,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质量;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集中建设农村住宅小区,以改造旧村为主,综合治理“空心村”的原则。 
  (四)一户一宅原则。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组集体所有,住宅所有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宅基地选址应避开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要科学指导村民合理选址。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宅基地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农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凡尚未编制实施村庄规划的村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会同村民委员会划定集中建设区,制订居民宅基地需求预测五年规划及宅基地规划布局位置图。村宅基地需求预测五年规划及宅基地规划布局位置图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组织编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实施集中住宅区建设。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按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权属调配、统一基础设施、统一成本分摊、统一联户联建“五统一”原则集中成片建房。按照“尊重意愿、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村民向集镇及规划居民点有序集中。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规划区和集中建设区内宅基地的安排和划定。 

第十二条 县城或建制镇建设规划区,宅基地审批必须先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再批准单宗分散建设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严格控制标准,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它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5层。 

第十四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应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需求计划及上级下达计划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各乡镇宅基地划批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农村宅基地按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不得超计划用地。 

第十五条 推进“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原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无法安排的; 
  (三)因避让地质、洪涝等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五)因国家建设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及乡镇建设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的; 
  (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七)经批准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凡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三)将原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的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向本村、组提出宅基地申请,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村组签署意见后,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初审。 
  (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所、规划所、村组干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查,实地审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将申请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户籍等审查情况,在本村、组显要位置公示5天。 
  (三)初审。现场勘查合格,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宅基地初审。乡镇场国土资源所填写《道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村、组、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在《道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通过后,乡镇国土资源所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分批次报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 
  (四)受理。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用地窗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受理工作。 
  (五)审批。用地窗口受理后,分批次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颁证放线。宅基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县规划建设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张榜公布审批结果,乡镇国土资源所及规划所共同实施放线。房屋竣工后,用地申请人应及时写出用地验收申请,由乡镇国土资源所、规划所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手续,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应向县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供下列资料: 
  1、经村、组签字盖章及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 
  3、道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4、拟划定的住房用地宗地图 
  5、建房用地公示结果书面材料说明 
  6、申请人原房屋土地使用证(改扩建房屋提供)  
  7、涉及规划、林业、水利、电力、交通、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定的,须附相关部门的审签意见 
  8、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条 宅基地审批收费。除权证工本费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再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禁止任何单位搭车收费。 

第四章 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增减挂钩方式审批的宅基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量分散耕地,县国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确认,新增耕地纳入年度土地现状变更后,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第五章 原宅基地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新建宅基地,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或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使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应积极组织复垦。居民在申请建房前应做好原宅基地处置方案,主动拆除旧宅,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原宅基地退还机制。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乡镇要加大对闲置宅基地的治理和改造力度,对闲置宅基地应积极组织复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依法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超过两年不建设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宅基地退回集体另行安排。当事人拒不退还,强行动工建设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国土、规划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应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队伍,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机制。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工作实绩每年年底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严格宅基地管理责任追究。各村国土资源协管员发现违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及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村年内发生1宗以上乱占滥用耕地违法建房行为,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再任用为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接到违法用地报告后,应在2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制止,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组织力量在2个工作日内拆除,对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制止宅基地违法过程中,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有效地查处宅基地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道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此前所发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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