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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04-26 14:57:45

2011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确保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下简称房屋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给予帮助、指导,并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得设定限制条件,排斥本区域以外的评估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

第四条、从事房屋价值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以上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持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书面委托,并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开展评估业务。

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房屋价值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新疆建设网发布邀请公告,邀请潜在评估机构报名参选房屋征收价值评估活动。

征收项目规模较大,拟邀请区外评估机构报名参选的,邀请公告应在国家、自治区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或者网站上发布。

邀请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部门的名称和地址,征收项目的实施地点、规模,报名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的承诺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征收项目规模确定提供邀请报名文件、资料所需合理时间,但自发布邀请公告起至邀请报名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六条、评估机构报名参选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

(三)本企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及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近两年房地产估价从业行为及主要业绩;

(五)依法独立开展房屋价值评估业务的承诺;

(六)邀请公告中载明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分支机构还需提交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资料。

第七条、邀请报名截止期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全部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列表公布,并将全部报名文件、资料整理成册供被征收入查阅。

评估机构不符合房屋价值评估资格条件,或者隐瞒、虚报房地产估价从业行为及主要业绩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报名参选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或者采取多数人表决、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采用协商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协商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被征收人提供讨论场所,并协助做好讨论记录;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印制征求意见表。

协商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协商不成的,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选择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采用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被征收人选定投票地点、明确投票权、确定投票时间等事项,并予以公布;

(二)协助被征收人推举产生监票人和唱票人:

(三)协助被征收人进行投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条、投票表决实行实名制。投票权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一证一票;居住单位公房,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居住人投票表决的,按户确定投票权,一户一票。

经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评估机构中标;得票分散,取前3名重新投票,重新投票超不过半数或者票数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被征收人对候选的评估机构进行编号制作号签、选定随机抽取地点、确定随机抽取时间等事项,并予以公布;

(二)协助被征收人推举产生或者聘请操作人员;

(三)组织被征收人到场监督随机抽取过程,公布中标结果。

随机抽取可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按照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决定。

第十二条、采用投票方式或者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参加。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要求对选定过程进行公证或邀请当地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对选定过程予以监督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并支付相关费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由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选资格:

(一)迎合当事人不当要求,以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

(二)采用虚假宣传或者恶意贬低其它评估机构等方式参选的;

(三)与征收人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或者以降低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或者受到暂停评估业务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评估业务,或者使用其他单位注册估价人员报名投标的;

(六)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涉评估机构选定的,被征收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方案,选定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或者咨询性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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