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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16-04-25 10:53:28

1. 2011年4月14日发布

2.赣府厅字(201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西省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江西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力求做到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要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

二、要严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在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之前,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 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可以参照现行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

新《条例》在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此类拆迁项目,各地要严格拆迁管理,依法做好被拆迁入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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