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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投资和融资政策有哪些看点?

来源:土流网2016-04-15 16:30:35

投资政策

1.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法规

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册证书。

但对于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①投资额超过5 000万美元;②涉及政治敏感问题;③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④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⑥长期开发战略。

投资合作相关法律: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 投资项目购进与合井、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 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2.投资行业规定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修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

鼓励投资的领域:《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限制投资的领域:《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

3.投资方式及出资额度限制

外国直接投资: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比较宽松,不受国籍限制(土地法有关土地产权的规定除外)。除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介入的领域外,外国投资人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业组织形式在商业部注册并取得相关营业许可,即可自由实施投资项目。但拟享受投资优惠的项目,需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申请投资注册并获得最终注册证书后方可实施。获投资许可的投资项目称为“合格投资项目”。

合资企业:合格投资项目可以以合资企业形式设立。合资企业可由柬埔寨实体、柬埔寨及外籍实体或外籍实体组成。王国政府机构亦可作为合资方。股东国籍或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合资企业拥有或拟拥有柬埔寨王国土地或土地权益的除外。在此情况下,非柬埔寨籍实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合计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合格投资项目合并:两个或以上投资人,或投资人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合并组成新实体,且新实体拟实施投资人合格投资项目,并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新实体需向投资委员会书面申请注册为投资人,并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

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投资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收购合格投资项目所有权,且拟享受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规定投资优惠及投资保障的,应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收购申请,将合格投资项目最终注册证书转让新实体。收购人为未注册自然人或法人的,需先申请注册为投资人。

投资人股份转让造成受让方取得投资人控制权的,投资人须向投资委员会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受让人名称和地址。

4.外资企业的利润及汇出限制

根据柬埔寨《外汇法》规定:允许居民自由持有外汇。通过授权银行进行的外汇业务不受管制,但单笔转账金额在1万美元(含)以上的,授权银行应向国家银行报告。只要在柬埔寨商业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融资政策

1.外汇管理

柬埔寨货币为瑞尔。1993年,柬埔寨政府通过并实施《外汇法》,规定汇率由市场调节,美元被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近十多年来,美元成为柬埔寨社会的主要交换媒介,流通量占市场货币流通总量的85%以上。人民币与瑞尔不可直接兑换,与瑞尔进行结算需以美元搭桥。

2.银行机构

柬埔寨银行体系由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国家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建立金融体系的法律框架,维持稳定的价格体系,为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依据,增加国家资本、承担政府间的财务清算和管理本国货币,管理外汇储备,监督和调控商业银行、专门金融机构等依法运营。截至2007年,国家银行拥有19家分行。

商业银行18家,包括15家本地银行和3家外资银行分行。另外,还有2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加华银行、外贸银行等五大商业银行集中了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60%,储蓄存款的70%和提供贷款的70%。柬埔寨政府实施的宽松外汇政策,使外资商业银行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07年,外资商业银行吸纳存款7亿美元,比2005年多2亿美元。

3.融资条件

柬埔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尽管能够提供海外资本划拨、信用证开立及外汇服务,但是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等服务仍很困难,且借款期限较短,利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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