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市政府网2016-03-25 15:31:19
【2016】赣州市易地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6〕1号)精神,加快推进易地搬迁步伐,确保到2018年搬迁对象通过易地搬迁实现脱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2018年,全市完成15万人的易地搬迁任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7万人,并确保易地搬迁对象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二、搬迁范围和对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对居住在深山、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和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的农村人口,实施易地搬迁。
三、安置方式
以县城、工业园区和乡镇安置为主,中心村安置为辅,原则上要将搬迁对象一次性安置到县城、工业园区和乡镇。
(一)县城或工业园区安置
引导有劳动能力,尤其是已经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的搬迁对象,到统一建设的县城或工业园区安置点进行安置。安置人数占易地搬迁总人数的60%以上。
(二)乡镇安置
对要求留在乡镇所在地安置的搬迁对象,到乡镇集中安置点安置。安置人数占易地搬迁总人数的30%以上。
(三)中心村安置
对没有离村意愿的搬迁对象,在中心村或旅游村集中安置点安置。安置人数占易地搬迁总人数的10%以下。
(四)其它安置
1.搬迁的五保户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
2.对无经济能力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统一安置,搬迁对象的建房补助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安置房产权归公,周转使用。
3.鼓励各地购买商品房和有安全质量保证的空置房,采取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等方式安置搬迁对象。
四、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
各地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高标准建设县城、工业园区、乡镇、中心村安置点,完善安置点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根据“保障基本”的要求,按照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原则,结合搬迁对象家庭实际,建设80—110平方米多种规格的房屋,并按照国家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筹措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补助0.8万元,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同步搬迁的移民对象每人补助0.6万元,补助资金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的,安置对象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敬老院;鼓励各地根据贫困户困难程度,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通过投融资平台等渠道筹措资金,适当增加补助。
2.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除享受易地搬迁建房补助外,可叠加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旧房拆除补偿、土地增减挂收益等政策。
3.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通过政策性银行提供的中央贴息90%的长期低息贷款支持。旧房拆除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40元/平方米。
4.各地可根据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需要,通过整合有关部门项目资金和向政策性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资金。
五、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根据县域总体发展规划,结合辖区易地搬迁对象意愿,科学制定易地搬迁规划和安置方案。对需要整体搬迁的行政村、自然村、居住点,搬迁对象要做到应搬尽搬。安置点建设要与光伏产业发展等紧密结合。对列入整体搬迁的村落不再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做好易地搬迁宣传引导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易地搬迁政策,组织扶贫工作队深入乡镇、村组,印发易地搬迁政策手册、宣传单等,让易地搬迁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易地搬迁的积极性,凝聚社会各界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衔接,提升服务。迁出地与迁入地要加强易地搬迁对象管理服务工作的过渡与衔接,建立联合工作机构,落实相应管理经费,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帮助搬迁对象从心理、生活上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实现安居乐业。
六、政策保障
(一)强化资金整合。各县(市、区)要整合资金,加大易地搬迁工作扶持力度。集中安置点与外接公路和点内道路建设,享受《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10号)所明确的25户以上自然村通村水泥路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政策。将农业、林业、水利、农网改造、新农村点建设和农村敬老院、社区居家服务中心建设等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二)土地支持政策。易地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及时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重点向易地搬迁安置倾斜,复垦增加的周转指标,70%以上要用于安置点建设。增减挂试点土地增值收益的70%以上必须用于农户易地搬迁。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罗霄山片区县,在保障本县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周转指标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的搬迁移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困难搬迁移民户在取得城镇户籍后可申请城镇低保。允许搬迁对象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市统筹时予以认可并接续,已进入企业务工的可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保障合法权益。维护搬迁移民合法权益,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障搬迁移民对原居住地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搬迁移民户原宅基地可通过增减挂方式,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五)拓展就业渠道。加强对易地搬迁移民的技能培训,提升转移就业能力。加大与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岗位对接力度,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享受创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开发迁出地可用资源,发展集体经济。迁入地要帮助移民发展产业,扶持符合当地实际的种、养、加产业,促进搬迁移民就近就地就业,多渠道确保有就业需求的移民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六)加大金融扶持。充分利用省组建的项目公司平台贷款解决易地搬迁脱贫资金缺口,在此基础上,利用政策性银行扶持易地搬迁项目贷款政策,由县级政府统一购买服务,采取统贷统还与分贷分还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注入项目资本金,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县城或工业园区、乡镇和中心村安置点,实行项目打包融资。易地搬迁项目贷款建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搬迁建房补助及同步搬迁人口安置点的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以及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整理、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用等。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级党委、政府是易地搬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谋划,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易地搬迁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易地搬迁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市扶贫和移民办。扶贫和移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矿管部门负责指导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安置用地保障,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工作,以及住房建设过程的监管检查指导;环保部门负责指导集中安置点的环境评价;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对搬迁村组人口的监测调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快建设。各地在科学规划县城、工业园区、乡镇、中心村安置点的基础上,要加快项目工程建设,2016年所有的县城、工业园区、乡镇、中心村安置点要全部开工建设,确保2018年全市易地搬迁15万人全部搬迁入住。
(四)完善考核。完善易地搬迁脱贫工作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监督检查常态化,每季度通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年终工作考评。从严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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