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农业厅2016-03-24 09:57:21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
晋农经发〔2013〕8号
各市农委、长治、吕梁农经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发[2013]1 号文件关于培育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精神,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
一、 家庭农场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各级农经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
三、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乡镇农经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3、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20亩以上;
5、从事干果业的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
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
(六)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
(七)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八)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申报家庭农场须由家庭农场主填报《山西省家庭农场申报表》,《山西省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才可申报。
五、家庭农场主向乡镇农经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六、乡镇农经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农经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七、县(市、区)农经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颁发《山西省家庭农场证书》,同时录入“山西省家庭农场管理系统”。
八、县级农经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农经部门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农经部门每年底在山西省农业厅网站发布全省家庭农场名录。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场可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
九、家庭农场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审核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审核通过的,在《山西省家庭农场证书》上签署通过意见;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山西省家庭农场证书》,并在“山西省家庭农场管理系统”中注销。
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着力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山西省家庭农场申报表
山西省农业厅
2013年11月4日
转自: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40/201311/t20131108_46370.html?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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