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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农经发〔2014〕2号)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2016-03-24 10:18:29

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农委、农经局(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现就我省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深入推进,农村分工分业进一步加剧,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农村空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日趋严重,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亟待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是现代农业提升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要从新时期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家庭农场的地位和作用,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我省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政府的引导、规范、扶持和服务为手段,大力推进一般农户和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变,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农业要素投入,优化农业生产管理,尽快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为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奠定基础,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孕育持续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原则。承包农户是发展家庭农场的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雇工人数不得超过家庭劳动力。要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扶持一般农户、专业大户、职业农民发展家庭农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新型主体。 

2、坚持以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体的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要在自己家庭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通过服务和扶持,引导农户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 

3、坚持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导的原则。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措施。要引导家庭农场围绕粮食、蔬菜等生产经营,保护和改造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产品产出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避免非粮化、非农化的倾向。 

4、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家庭农场要充分利用土地、劳力、技术、设施、资本、管理等要素,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合理确定生产规模,科学安排种养布局,努力实现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农业经营效益同步提高。 

三、积极引导培育家庭农场发展 

(一)分类指导创办。各地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对一般农户和专业大户进行分类指导,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帮助其创办家庭农场。对符合家庭农场登记条件的大户,支持其及早认定登记;对暂时还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引导和帮助其增加投入、扩大规模,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对农民合作社内部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社员,鼓励其进行家庭农场认定登记。 

(二)提升经营水平。支持家庭农场实施机械化、设施化、生态化生产,使用先进技术,发展种养结合、机农结合、循环利用等新型家庭经营模式。引导家庭农场引入企业化管理理念,建立收支核算制度,提高集约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鼓励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基地建设,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创建品牌、注册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帮助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开展示范创建。在家庭农场自主发展的基础上,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开展省、市、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制定生产经营规模、生产技能培训、资金、设施装备、经济效益等示范性标准,规范和引领其发展方向。 

四、搞好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培育。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认定、扶持和管理的职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围绕主导产业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农经部门要把家庭农场纳入农经统计范围,加强调查、监测和分析,健全家庭农场统计工作制度,因势利导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二)优化政策扶持。加大各级财政部门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惠农政策扶持范围,在新增农业补贴、土地流转、奖励补助、扶持培训等方面向家庭农场倾斜。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家庭农场优惠政策,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承担适合的农业项目。根据家庭农场发展需要,加强农田水利、交通、电力等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其生产条件。探索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机制,帮助它们规避自然和市场风险。 

(三)强化人才培养。建立家庭农场主培训制度。依托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广泛开展家庭农场主培训。加强农场主农业职业教育,把农场主培训纳入当地新型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工程”、农业创业等培训计划。鼓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认定,提高农业生产管理能力。引导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场管理人员。 

(四)建立服务机制。各级各类农业服务组织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开通服务渠道,拓展服务内容。建立农技人员包场联系制度,每个示范性家庭农场明确1名农技人员联系指导,搞好测土配方施肥、新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等服务。依托我省“12316”信息平台,建立家庭农场的信息服务机制,为家庭农场主及时提供政策、气象、植保、防疫、市场、价格等各类信息。 

(五)营造发展氛围。要加强家庭农场发展机制研究,着力破解发展难题。总结管理规范、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典型,广泛宣传家庭农场重要意义和发展成效。各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提高社会形象,营造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农业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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