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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湘农业发〔2014〕42号)

来源:湖南省农业厅2016-03-29 10:37:08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
湘农业发〔2014〕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按照“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规范提升”的思路,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水平,实现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自耕自养。家庭农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为劳动对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农业经济实体,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靠家庭劳动力完成,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场经营。

(二)符合产业规划。依据农业产业规划,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在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内发展相应的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重点培育发展以粮食和生猪为主业的家庭农场,推行立体种养,实行农牧结合,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使主导产业转变为农民致富的支柱产业。

(三)坚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劳动力数量、质量相匹配,要与机械化水平相匹配,要与地形地貌、灌溉条件相匹配,最大限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利用率。现阶段以粮食为主业的家庭农场,耕地面积150亩左右,以养猪为主业的家庭农场,生猪存栏500头上下,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也要合理适度。

(四)实施统筹发展。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发展、融合发展。通过改造、提升现有种养大户,重点发展种植型、种养结合型、养殖型家庭农场,同时,引导从事农机服务、粮食或畜禽水产加工流通的农户,开展规模化耕作(养殖),培养机农结合、企农结合的家庭农场。

三、发展目标

到2016年,全省重点发展1万户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同时鼓励发展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及其它形式的家庭农场,力争2020年,每个行政村创办1户家庭农场;同时严格按照“主体法人化、规模适度化、技术标准化、成员知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企业化、生产设施化、模式生态化” 的要求,着力培育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确保2020年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突破1000户。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出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工作重点

(一)推进土地流转。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县、乡政府监管下,村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流转农民承包地,鼓励家庭农场主以多种形式优先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保障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在合理的经营区间。新建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要在7年以上,由种养大户改造成家庭农场的,剩余土地流转期不得少于5年。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流转供求信息、价格协调等服务。依法规范合同文本、流转行为和流转期限,防止土地非农化和粗放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和补贴制度,化解土地流转中的矛盾,鼓励农场主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积极承租土地。

(二)规范认定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农户自主向所属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也可由乡镇农技部门代办申请认定,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流转、业主技能、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在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基础上,申请当地的工商注册登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家庭农场认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免收相关费用。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每年由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实地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向村民公示,并择优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全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对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表彰奖励。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家庭农场应享受的政策性扶持。出现严重亏损、不能兑现承包合同的,所经营土地可由原承包权人收回,或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发包。

(三)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利用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分级开展培训,其中省级每年培训农场主及成员1000名,选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主到大专院校培训。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工作。

(四)加强社会化服务。全面准确掌握每个农场基本信息,逐级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络。省、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联系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制度,县乡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庭农场种养情况,实行一个农场由一名领导、一名农技员定点服务,及时提供信息,临场具体指导,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动物防疫,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农业机械和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积极推行代耕、代育、代插、代植保、代收割、代烘干、包产包销的全程社会化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确保关键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农场生产的优质产品畅通销售。

(五)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现代经营管理制度,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制订适合自身生产要求、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技术规程,严格按“规程”及时将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建立质量全程监控、市场准入、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自建农产品质量检测系统或畜禽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的家庭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障措施

家庭农场在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同时,各地要积极协调国土、电力、金融保险等部门,制订针对性强、力度大、易操作的扶持措施,合力培育、加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家庭农场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农村发展的理念,将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现代农业的战略举措,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调查研究,主动协调矛盾,自觉搞好服务;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发展家庭农场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出台优惠政策,形成政府行为。

(二)加强项目引导。厅直、厅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要按照项目要求和程序,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实施,通过农业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家庭农场。同时,省农业厅以组织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为依托,每年整合一定额度资金,重点投向1000个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主要支持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装备、人员培训等环节。各地应以项目为抓手,切实在家庭农场实施好相关项目,并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家庭农场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样板示范。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适度、综合效益好、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树立不同类型的典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带动家庭农场发展。省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引导,提供直接服务,充分释放示范效应。

(五)加强督查考核。要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目标体系,列入稳定大宗农产品生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督查和统筹协调,分析通报督查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进全省家庭农场稳定健康发展。 

湖南省农业厅
2014年4月11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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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农发〔2015〕12号)

福建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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