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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市万盛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颁证工作

来源:万盛区人民政府2016-03-16 14:10:5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驻区市属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精神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农发〔2010〕28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四个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使命感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对于实施民生工程、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镇党委、政府和区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四相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确保2010年11月20日前前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2.实事求是。在不违反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3.尊重民意。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积极性,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4.保持稳定。必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5.镇级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负责组织实施,区农委、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指导。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核查,逐户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各镇应在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面积(以下简称“二调”面积)为依据,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要组织专门力量,以村、社为单位,逐户开展农村承包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

2.据实确认,及时开展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实施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各镇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组织审核无误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予以变更或注销。本次确权颁证中,对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应依法收回,承包方不交回的,由区政府采取公告等形式依法注销。

3.依法登记,切实做好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完善档案,规范资料信息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台账及相关文件等承包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土地承包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区农委制定各种表册和依据市统一制定的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式样及标准,组织好全区的印制工作。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31日前)

1.组织领导。区里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区级领导为副组长、区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文件另发),统一协调指挥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建立相应的指导小组等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做好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规程、筹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培训、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处置日常事务等工作。国土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完善确认“二调”面积资料,及时提供到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或社)。

各镇相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建立工作班子、指导小组等工作机构,周密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区政府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纳入今年对各镇的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实行单项考核。

2.宣传动员。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宣传动员工作。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的宣传工作,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不仅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农民群众根本权益的需要,进一步激发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组织培训。要精心组织区、镇、村、社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4.资料准备。国土部门要准备好到村、组(社)的“二调”面积资料,及时提供并配合农业部门下发到集体经济组织,并组织核对。农业部门要组织对原二轮承包档案资料进行清理准备,并做好入户调查表等有关账、表、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二)第二阶段:清查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

1.入户调查。以“二调”面积为依据,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帐等档案资料为基础,组织开展入户调查。首先由国土部门提供“二调”面积资料,下发到村、社,由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共同核实准确。在此基础上,各镇要组织专门力量,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一对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核实,把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实际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等逐一落实到户,农户对入户核实表必须逐一亲笔签字确认,登记在册。同时,力求通过本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使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总和,与“二调”面积相符合。

2.化解矛盾。要把清查的农户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地块数量、实际面积等结果与承包农户沟通,排查矛盾纠纷,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不出镇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化解。

3.审核登记。各镇对清查的结果要认真组织审核,核实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面积、地块数量等。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同时录入电子系统。对于存在争议又一时难以化解的,可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登记。

4.填发证书。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镇填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填入经营权证书,填证全部使用专用打印机打印,由各镇及时组织发放到承包农户。

5.完善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档案部门的支持下,认真完善档案信息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应用制度。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土地承包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2月20日前)

在2010年11月25日前,各镇自行验收结束,并向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委)上报工作总结。11月25日后区里组织对各镇开展检查验收,12月10日前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政府和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委)上报全区确权颁证工作总结报告,12月20日前总结表彰。

 

四、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要妥善处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尚未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地类存在争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存在争议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尽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明确界限。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对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者消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

(二)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有异议的,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基层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对原承包地面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有差异的,要在尊重实际的前提下,经村民大会或户主会议根据土地种类(田、土)、地形(平坝、坡地等)、等级等具体情况表决通过,采取比例分摊法、抽样实测系数法或其他农民认可、简便易行的办法进行确认,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将此面积填入登记簿和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簿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新确权的农户承包地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得大于“二调”相应的土地面积。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依法调整了承包土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要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落实到户;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及时组织复核查证,需要补订的,要补订;“四至”界限未明确或者有变动的,要据实复核,予以明确。

(四)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颁证;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对未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的自留地、饲料地、园地,应按实际面积确认记录在册,统计归档,汇总上报。

(五)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在承包土地以外,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应该实事求是处理。对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开垦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但对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已被“二调”确认为耕地范围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六)妥善处理好其他相关问题,在土地承包期间,村社内公路、水利、办公和公共场所等公益设施建设占用部分承包地的,应在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妥善处置。

五、加强组织指导,确保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指导。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精心组织力量,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突出问题的处置预案以及工作保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把握工作进度,组织督促检查,并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农业、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发挥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同时,要组织力量,深入镇、村、社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

(二)保持社会稳定。要统一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口径,确定专人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有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预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妥善化解可能影响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主动协调和配合信访稳定等部门,认真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评。区农业、国土部门要与区政府督查部门一道,按照政府的要求,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督查考评。农业部门要牵好头,与国土等相关部门一道,加强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或解决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予以妥善处置和解决,同时书面报告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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