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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铜川市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的制度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2016-03-15 13:16: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陕西(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区、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下达铜川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区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每年年底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检查考核。

四、市政府建立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区县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报国家和省上基本农田整理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重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利成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五、市政府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区县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不得突破规划、计划用地,不得未批先用和“以租代征”,禁止压低地价招商。

七、严格实行问责制。凡是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市政府将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领导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用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

九、严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招商引资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重点是开展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区县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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