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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2年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办法

来源:重庆省人民政府网2016-03-24 16:03:03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区县(自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和建设占用(含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下同)、生态退耕、自然灾毁等减少耕地的实际情况,对区县(自治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补充耕地任务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

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标准为:

(一)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

(二)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

(三)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责任目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占补平衡。

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补充的耕地或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占用的面积与质量。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确实无法补划的,按本地区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上浮50%—100%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全市统一进行补充平衡。

同时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考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五条考核采取自查核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市)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并对全市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区县(自治县、市)耕地面积、建设占用、生态退耕、自然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及耕地占补平衡执行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采用抽样及现代信息技术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占补平衡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报国家和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或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自治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申请。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审批用地及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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