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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中 “不确地”的操作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6-03-10 17:33:04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确权登记颁证“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但由于一些试点地区“贪省力”,使确权确股不确地(下称“不确地”)模式过度发展,且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林燚代表发现,基层对上述调整有一定顾虑,担心“一管就死”,抑制了“不确地”模式发展。

对此,林燚代表认为,“不确地”模式有其优势。从试点情况看,“不确地”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发挥了资源集聚优势,因此,其在试点地区长期存在,并取得较快发展。而一刀切地推进“确地”模式存在明显“副作用”。一是固有矛盾“扩大化”。对二轮土地承包中积累的涉地问题,如弃包、新增人口等,“确地”模式无力化解;二是承包地“碎片化”。“确地”犹如把逐步集聚的土地又重新拆解,回到二轮承包初期土地好差搭配、一户多处的状况,容易造成流转艰难、资源浪费等现象。

为此,林燚代表建议,依照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要求,尊重基层的创新实践,进一步细化“不确地”模式操作标准,避免政策“左右摇摆”。 

一是明确选择权。把“确地”与“不确地”的决定权赋予村级组织,由村级经济合作社(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对争议较大的村,可通过“民主恳谈”等形式广泛讨论,最后交由全体村民大会表决。

二是明确选择标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允许采取“不确地”模式:人均耕地面积较少,户均(三口之家)不足一亩的;二轮承包期间有过土地整理、征用等,使地貌发生改变,地块“四至”不清的;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较弱的;二轮承包以来已形成事实上的“不确地”模式,且效益明显的。通过出台标准、统一“杠子”,使一些有条件和意愿的村“对号入座”选择“确地”或“不确地”模式,减少不必要的折腾。

三是明确农户权责。无论“确地”还是“不确地”,承包权必须是“实权”,《土地承包权证》是“铁证”,权能同样享受,不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抵押、担保等;无论采取何种土地流转形式,农户土地流转须完全自愿,流转收入(或股份分红等)全部归承包权人所有,使承包权人放心选择适合的确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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