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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解读

来源:互联网2016-03-10 15:18:44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土流网小编为您带来2016年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的期限是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4、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农民能否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6、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如何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数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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