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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2016】

来源:达川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2016-03-10 13:40:26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达川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以下统称棚户区)范围内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就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达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改造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及城中村)结构简易、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集中连片的棚户区(危旧房)、老旧住宅区和城中村。

三、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轻重缓急编制改造规划,合理制定改造项目年度计划,采取改(扩)建、综合整治、原规模拆除新建等方式,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社区、居民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成片改造。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需要改造的项目,按照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通道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四)市区联动,统筹实施。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和组织推动力度。市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统筹规划;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形式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因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由政府主导实施。改造工作应做好民意调查,在改造范围内95%以上居民(指产权人,下同)同意改造的,启动项目模拟搬迁程序;95%以上的居民签订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由政府平台公司实施改造。

(二)居民自主,政策扶持。对非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需要的棚户区改造,应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实行居民自主改造。为满足改造片区功能需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行原址自主改造;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实行异地联合自主改造。政府对此类项目依法给予政策扶持。

(三)企业自主,政府支持。企业自有存量土地上的危旧房和职工房改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和相关土地管理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由企业组织职工实行自主改造。

五、政策措施

(一)规划管理

1. 协调规划疏解老城。围绕发展新城、疏解老城,通过城市设计、改变建筑品质以及土地置换等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空间不足的问题,缓解老城区高大密现状,提升城市品质。

2. 合理调整用地性质。位于商业、商务繁华地段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改造区域的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需对原有用地性质作适当调整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对用地性质作适当调整。

3. 统筹规划集中建设。面积小、密度大、不能原址改造的棚户区,就近纳入占地面积大、片区间位置相对集中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有效整合、统筹规划、集中建设。

(二)项目报建

1.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改造项目供地、招投标、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办理。

2. 实施统一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由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立项、用地、建设、环评等手续由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办理。

(三)土地供应

根据不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分别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或转让等方式依法供地。

1. 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与改造项目区域内居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房屋自愿转让方式达成协议后,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95%的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房管局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为实施主体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 居民自主改造的项目。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居民自主改造意愿达100%的,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分散的土地证归宗,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划拨供地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居民自愿申请划拨土地转出让的,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

3. 企业自主改造的项目。企业牵头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对危旧房和职工房改房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由企业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原出让土地确需部分改变用途用于棚户区改造的,经市政府批准调整规划条件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应缴土地出让金金额,由企业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4. 土地整合利用的项目。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需整合使用周边土地的,由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规划,被整合周边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整合前宗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居民自主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利用周边土地,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划拨供地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如自愿申请划拨变出让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利用周边土地,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的,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安置补偿

1. 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改造的项目。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安置补偿工作。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模拟搬迁的方式,实施安置补偿工作。启动模拟搬迁程序,要充分尊重民意,做好民意调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如果100%的居民签订了模拟搬迁协议,当事双方按照模拟搬迁协议履行;如果95%以上的居民签订了模拟搬迁协议,对未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居民可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按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标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果签订协议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的95%,模拟搬迁协议无效并终止搬迁。此类项目实施执行以下政策措施: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2)坚持统一的补偿标准。被改造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遵循市场价值原则依法进行评估,安置补偿包括被改造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因改造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对被改造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且他处无住房并属城市低保对象的,按不低于45㎡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不再支付45㎡以内的补差款。

(4)选择实物安置的,被改造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改造房屋面积的,等面积部分根据评估价结算并补交价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改造房屋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5)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选择实物安置的实行限量还房,超过限量还房房屋面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2. 居民自主改造的项目。在规划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棚户区居民自行商定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3. 企业自主改造的项目。在规划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决定安置补偿方案,并报市、区房管部门备案。

(五)资金筹措

在各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采取居民出、市场筹、民间投、银行贷等多种方式筹集。

1. 鼓励居民自筹资金自主改造。充分利用国家税收、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支持社区、企业组织居民采取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出资修建。

2.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吸引信贷资金。根据规划和改造时序,加快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3. 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进度。

(六)财税扶持

已纳入地方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辖区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的项目,享受财政资金保障和税费优惠政策。

1. 财政资金使用

(1)凡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可按户平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其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可使用财政资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低保户在执行拆迁协议中的差缴部分,可由财政资金补助。

2. 税费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

条件的支出,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的安置房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3)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出资建设,并对相关经营性收费适当予以减免。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领导为副组长,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指导、督促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管理范畴,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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