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农业厅2016-03-08 11:06:09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9日
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
(二)资金分配与调整。各县级农机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向设区市申报资金需求;设区市农机部门汇总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资金数量,结合实际需求,对资金进行平衡后,商省财政厅下拨。
根据各地实施进度,为满足购机需求,省财政厅、农业厅可对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进行调整。具体按前述程序操作。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4小类43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每年,可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对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根据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以及农业部组织牵头省份发布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结合我省实际,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补贴额,并确定品目范围内其它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鼓励农机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携带所购机具(安装机具除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的不需提供)拓印膜2套。
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较大的要重点核实,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必须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具体负责安装验收及重点核实的部门、职责、程序和要求,并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原件照片上传到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是否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各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部门须将每一位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以购机者的名称命名后实行电子存档。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级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含附件3和附件4)。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3和附件4)。
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县级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要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机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市级农机部门要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补贴投诉调查处理以及所辖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地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每年从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其中1000万元用于对市、县(区)、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县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对于补贴产品的补贴比例畸高,或归档档次有误等情况,农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暂停补贴销售并主动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归档单位书面报告。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机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3)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县级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
1、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4、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5、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附件1:
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24小类4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
1.1.2微耕机
1.1.3田园管理机
1.1.4机耕船
1.1.5耕整机(水田、旱田)
1.2整地机械
1.2.1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免耕播种机
2.1.2水稻(水旱)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培土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3.2花生收获机
4.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分级机
6.1.2水果打蜡机
6.1.3果蔬清洗机
6.2茶叶加工机械
6.2.1茶叶杀青机
6.2.2茶叶揉捻机
6.2.3茶叶炒(烘)干机
6.2.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饲料混合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送料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其它机械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附件5: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流程
根据“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补贴入卡”的精神,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
第一步: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步:申请。购机者本人, 须携带所购机具(安装机具除外),凭以下材料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2套。
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
提出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必须是购机者本人,对非购机者本人提出的申请,县级农机部门不得受理。严禁经销企业代办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三步:受理。县级农机部门按照购机者申请先后顺序,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按“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步:公示。县级农机部门将确定的补贴对象按要求进行公示。经对外公示后,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第五步:结算。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整理好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含: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废补贴资金)和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至少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
第六步: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和发放意见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者账户。从政策实施开始,县级财政部门每月至少进行1次资金兑付,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资金兑付。
第七步:归档。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重要资料进行妥善保存,特别是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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