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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宅基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和变更

来源:互联网2016-01-28 09:54:51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1.宅基地被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或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三编关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中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因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可以收回农户的宅基地,但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重新分配宅基地,因收回而给农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重新分配宅基地须严格掌握条件。 

  农户失去宅基地后的重新分配,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于不符合分配条件的农户,不能重新分配宅基地。但是考虑到宅基地福利性和物质性,对于不符合重新分配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注销登记 

  1.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亦不能对抗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审批取得的,已经进行了登记,而其转让或消灭,也应进行登记,自登记时发生放力。不进行转让和消灭登记,不发生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对抗第三人。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由转让和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完成。 

  2.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法定原因或自然原因而消灭的,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因为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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