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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中的常见问题,农民朋友要注意!

来源:互联网2015-12-31 09:47:51

  近来农业火了,投身农业的人越来越多,加上城镇化的推进,手里的一亩三分地值钱了!大多有地的农民不喜欢种地了,想往城市跑跑,可地不能荒着不是?那就流转给需要的人呗,还能换来些真金白银。咋流转呢?租赁怕麻烦,干脆就转让了吧,不操心。那么问题就来了,这转让里的规矩不少,可咱不懂啊,于是就出现了不少农户违法或是被坑。

  案例分析

  先来说说被坑,前两年,有个村子,具体是叫啥我也不记得了,反正是村里来个有钱人,想让村里转让他50多亩地种东西,价钱给的相当不错。但以诸多理由,要求先交几万,其余的钱一年后再交。

  后交钱?傻呀!

  一说后交钱村民当然不干了呀,但经不住那人说的天花乱坠,还带来合同,说签了就有法律保障了,加上种的东西也不错,咱村民一研究,成吧,反正人在地在的跑不了,而且人家都先交了8万了。然后呢?就没有然后了,让人8万块钱种一年地,赚完钱,跑了!

  那合同呢?就这么让骗子得逞了?这是为啥?别急,咱们先来看看下一个案例。

  和平村的老杜,闲置了几块地,也不打理,寻思着找个人转让了。转让就转出事来了,这回钱也收了,地也卖了,以为就踏实了。谁知道过了几个月,政府找来了,违规占用田地。

  原来买地的人将土地改成了鱼塘,占用了基本农田。老杜也不知道那是基本农田,转让过程就一个私下的协议,就一手交钱一手交地了,倒是很江湖。

  买卖是痛快了,现在呢,鱼塘要拆、罚款要交。受让方(买地的)说协议没有法律效益,这事他不管了。那老杜能乐意吗?俩人天天围着这几块地吵个没完。

  这都本是挺好的事,却整了个心塞。为啥会闹成这样?这也怪不着咱农户,这里的门道谁会没事研究它去。但是现在土地转让火了,以免大家今后遇到此类的事情,我预先给大家做个功课,来说说这土地转让里的门道。

  这里先要说明一点,咱所谓的转让,并不是说转给他,地就是他的了。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

  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就像以上两个案例,虽有了合同,甚至交易已经“完成”,但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可依的,让坏人钻了空子。

  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这里整理出五种土地转让中的常见问题,有需要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

  常见问题解析

  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了,你是不能卖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这就可以避免上面所讲的被骗事件。

  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在这里就不一一说明了。结合上面两个案例所述,他们的交易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所以最后都闹的很不愉快。目前,大部分的农民朋友都没有这个意识,会让坏人钻了空子,为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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