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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专业律师逐条解读

来源:互联网2015-12-18 11:51:21

省 市(州) 县(市、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四、流转土地额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水塘及其他土地)共计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 (具体以附件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甲方流转费用共计 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主体,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且严重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特别约定:

1、流转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收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给甲方;除此以外的征收对地上建筑物、基础设施、附着物、经营损失、青苗补偿等其他补偿、赔偿均归乙方所有。双方流转费按实际使用期限结算。

2、流转期内,如遇国家关于土地权属政策有任何变化,乙方都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流转期满,乙方仍保留有同等条件下的继续流转权,甲方不得干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二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补充协议 。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见证方:
年 月 日 

  专业律师逐条解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每个省份都有统一的格式文本,主要用于备案。当然格式文本很难囊括甲乙双方需要的所有条款,双方可再签订补充协议,将双方的约定更加细化和具体。

  二、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甲方应为农户,实践中土地流入方为了更顺利的签订协议,往往会与集体组织(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打交道并签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农户的书面授权,不得违背农户的意愿,侵害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第一条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有转让、转包、租赁等方式。转让流转的是承包经营权,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转包和租赁流转的是经营权。区别是前者是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流转,后者是流转给集体以外的主体。所以,每一种流转方式都有它的内涵和法律约束,不可混淆。

  四、合同第二条关于土地流转的用途。实践中很多流入方流转大面积的土地后,往往打着用于非农建设开发的主意。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实施“非农化”、“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

  五、合同第三条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法律明确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所以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求甲方出示《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查明剩余的承包期限,超过剩余期限,约定无效。另如果是租赁的流转方式,依据《合同法》,不能超过二十年。

  六、合同第四条关于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实践中,我们国家的土地确权工作还很不到位,以前的《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记载的面积和位置很不准确。如果乙方流转的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建议要求集体组织能组织农户对土地重新测量,避免日后的争议纠纷。

  七、合同第五条关于流转价款的支付。为了避免村干部侵占流转费用及农户内部之间关于费用分配矛盾,建议将流转费用直接付给户主。

  八、合同关于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要甲乙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可罗列其中,越详细越全面越好。

  九、合同第九条关于违约责任。实践中有乙方发展很顺利时,甲方“眼红”,趁机抬高流转费用;甲方强迫乙方优先用甲方劳动力或生产设备;乙方将土地擅自用于非农建设等等违约情形。这需要双方能事先将很多情形考虑其中,详细的约定在合同中,增加违约成本,降低违约风险。

  十、合同第十条关于争议处理。建议再添加一条“甲方或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除承担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除外,还须承担守约方为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收取的费用)”。

  十一、合同第十一条特别约定。笔者发现,很多省份的格式合同文本都忽视了这些约定,事实上这些约定非常重要。土地被征收后,流入方的合法利益怎么保障,流转期限满后,乙方的优先流转权。这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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