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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女二嫁”?

来源:互联网2015-12-18 11:11:26

  “一女二嫁”是将一块土地发包给两个不同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此条之规定确定了土地流转的主体及权利,而一旦出现“一女二嫁”的矛盾局面,相互之间的法律纠纷也会随之出现。

  【案情】

  王某租用了李某的承包地办厂,后王某又用自己的承包地和李某兑换了原租用地,但他们换地时并没有更换《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某办厂所占地仍由李某顺延承包。后王某将厂占地以给儿子建房为由,向当地县政府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评析】

  本案王某与李某纠纷的根源在于同一块土地出现了两个合法证件,造成了“一女二嫁”,综合做分析,可以看出:

  一、二人之间的租地、换地行为不合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王某租用了李某的承包地办厂,其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案件,应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地县政府为王某的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李某对县政府行政确认行为不服,应当行政复议前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径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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