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09-08-24 17:00:25
土地流转政策是农村土地统分结合承包经营体制发展过程当中的一项新政,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土地效益的提升,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土地流转需要不断地推进,不断地规范,不断地完善。从目前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土地流转要“三防”。
一防产生新的失地农民。土地流转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是,大部分人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反租过来,集中到一些种粮大户、种粮专业户或者农业生产公司,让这些种粮大户、专业户或者公司来经营土地,而农民则收取土地租金。看似农民无需投入其他生产成本,不承担任何风险,即可获得土地收益,实则农民将土地流转后,按每亩四五百斤粮食获得收益,仅仅维持生活,如不另辟门路,根本无法提高生活水平。加之现在土地流转的流转时间长短也是一对矛盾,流入者希望越长越好,流出者则持观望态度,现实和眼前利益往往很吸引人,因此,完全可能产生新的失地农民。
二防改变农用地性质,浪费耕地资源。土地流转合同一签15年20年,流入者雄心勃勃,要充分发掘土地潜能,轻则开塘筑坝,实行多种经营,进行掠夺式经营;重则移山破石,建宾馆、办酒店,做大做强。而流出者则只要收益到手,也就听之任之。一到合同期满,土地面目全非,严重地破坏和浪费耕地资源。
三防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套取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目前,国家对农业的投入非常大,对土地整理开发的力度加大,难免有人利用土地流转政策,流转土地后,以种种名目,套取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资金。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防微杜渐。
土地流转应有权责相应的管理机构。不能完全由流转双方自由流转,也不能完全依靠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土地流转。基层政府要成立管理机构,规范管理,协调服务,以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
要适度确定土地流转期限。过长不便于监督与管理,过短不利于发展与效益发挥。笔者认为,目前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以8~10年为宜。
加强公共资源的使用监督,使国家的农业建设资金真正地用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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