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华网2015-11-10 13:38:32
为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公积金贷款放贷轮候期内,由银行先行向公积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给予补贴,待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再归还银行商业性贷款的业务。
二、贴息贷款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金华市区购买住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和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受理时间为准)。本次贴息贷款受理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以后由公积金中心视贴息贷款规模等情况确定并公布;
(三)选择办理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搭桥贷款”)。
三、公积金贷款及搭桥贷款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搭桥贷款暂行办法》办理。
四、贴息搭桥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也不得办理部分提前还贷;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五、贴息标准每月按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差额核定;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5%计取。利息计算不含逾期罚息及复利。
六、本办法实施之后发放的贴息搭桥贷款,贴息期限按搭桥贷款计息天数计算。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搭桥贷款,之前产生的搭桥贷款利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自本办法实施后首个还款日起按搭桥贷款剩余计息天数计算。
七、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段内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手续或发现借款人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严重风险隐患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可以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八、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每期还本付息后的次月将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还贷账户。
九、贷款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十、贴息贷款承办银行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在现有委托银行内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
十一、经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同意,银行对贴息搭桥贷款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息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银行,不对借款人贴息。
十二、公积金中心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低于80%时,停止受理贴息贷款;贷款占比高于90%及以上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受理。
十三、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5年11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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